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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准予提起自訴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聲請准予提起自訴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聲請准予提起自訴"是指在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因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的程序。 這個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因檢察官不起訴而無法尋求司法救濟。法院在准許自訴前會審查案件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及理由,以防止濫訴。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六條為不起訴之處分時,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 《刑事訴訟法》第 320 條: "法院收受前條聲請後,應將聲請書繕本送交檢察官。檢察官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法院。 法院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准許之,並交由檢察官執行。" 3.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 "法院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4. 《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 "聲請交付審判經裁定准許者,視為已提起自訴。" 5.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聲請,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但在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之事由通知檢察官。"

法律關鍵字:
自訴
刑事訴訟
告訴乃論
聲請准許
被害人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司法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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