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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權利能力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胎兒權利能力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胎兒權利能力是指胎兒在法律上被認可具有某些權利的資格。在台灣法律體系中,胎兒雖然尚未出生,但在特定情況下被視為具有部分權利能力。 主要體現: 1. 繼承權:胎兒可以成為繼承人,但必須以活產為條件。 2. 受贈權:胎兒可以接受贈與,同樣以活產為條件。 3. 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胎兒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受到傷害,出生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 生命權:法律保護胎兒的生命權,禁止非法墮胎。 胎兒的權利能力有限制,且通常需要等到出生才能實際行使這些權利。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 民法第1166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以其生存同時為繼承開始時出生者為限。」 3. 刑法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290條: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5. 民法第1113條: 「胎兒已將繼承之表示者,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6. 優生保健法第9條: 規定了合法墮胎的條件,如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胎兒有畸形之虞等。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台灣法律體系中對胎兒權利能力的基本規定,體現了法律對胎兒權益的保護,同時也設定了相應的限制條件。

法律關鍵字:
胎兒權利能力
民法第7條
出生前權利保護
繼承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胎兒利益
附條件權利能力
胎兒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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