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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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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舉動犯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舉動犯是指犯罪行為僅需要行為人實施某種舉動或行為即可成立的犯罪類型。在舉動犯中,不需要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要行為人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已經構成犯罪。 舉動犯的特點: - 不要求有具體的犯罪結果 - 行為本身即為違法 - 通常是為了預防更嚴重的犯罪結果或保護特定法益 舉動犯與結果犯的區別在於,結果犯需要犯罪行為導致特定結果的發生才構成犯罪,而舉動犯則不需要。 舉動犯可進一步分為: 1. 純正舉動犯:完全不考慮行為後果的犯罪類型 2. 不純正舉動犯:雖然不要求結果發生,但結果的發生可能影響刑罰的輕重

2.相關法條:

例子: 1. 刑法第185條第1項(製造、販賣或運輸爆裂物等): "製造、販賣或運輸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彈藥,未經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315條第1項(妨害書信秘密):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5.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些條文中的犯罪行為,只要實施了特定的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害,都已經構成犯罪,因此屬於舉動犯的範疇。

法律關鍵字:
舉動犯
行為犯
實行犯
刑法舉動犯
犯罪行為
實施犯罪
犯罪構成要件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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