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決策機構,由股東會選任的董事所組成。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中心,負責公司的重大經營方針、業務執行的決定與監督。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a) 訂定公司經營方針
b) 選任與解任經理人
c) 審核重要財務業務事項
d) 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
e) 編造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董事會通常由董事長主持,依法定程序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董事會的決策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因此董事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公司及股東的最大利益行使職權。
2.相關法條:
1. 公司法第202條:
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其職權如下:
一、造具各種表冊。
二、提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提出資本增減之議案。
四、編製業務報告書。
五、委任及解任經理人。
六、決定除法律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之業務執行事項。
2. 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3. 公司法第193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5.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6. 公司法第206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7.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這些法條規定了董事會的組織、職權、召集方式、決議程序以及董事的責任,為董事會的運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會組成也有額外規定,以強化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