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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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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董事會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決策機構,由股東會選任的董事所組成。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中心,負責公司的重大經營方針、業務執行的決定與監督。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a) 訂定公司經營方針 b) 選任與解任經理人 c) 審核重要財務業務事項 d) 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 e) 編造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董事會通常由董事長主持,依法定程序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董事會的決策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因此董事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公司及股東的最大利益行使職權。

2.相關法條:

1. 公司法第202條: 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其職權如下: 一、造具各種表冊。 二、提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提出資本增減之議案。 四、編製業務報告書。 五、委任及解任經理人。 六、決定除法律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之業務執行事項。 2. 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3. 公司法第193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5.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6. 公司法第206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7.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這些法條規定了董事會的組織、職權、召集方式、決議程序以及董事的責任,為董事會的運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會組成也有額外規定,以強化公司治理。

法律關鍵字:
董事會職權
公司法董事會
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召集
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責任
股東會與董事會
董事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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