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虛偽"在法律上指的是故意作出不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行為,以達到欺騙他人或隱瞞真相的目的。這種行為通常涉及對重要事實的歪曲或隱瞞,可能導致他人做出錯誤的判斷或決定。
虛偽行為可能出現在多種法律情境中,例如:
- 訂立契約時隱瞞重要資訊
- 在法庭上作偽證
- 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或其他商業文件
- 在行政程序中提供不實資料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b)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d)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f)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七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這些法條反映了法律對於虛偽行為的禁止和懲罰,目的是維護社會誠信,保護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虛偽行為不僅可能導致民事上的契約撤銷,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和行政制裁。在商業活動、公共事務和司法程序中,誠實信用原則和資訊透明度都是法律所強調和保護的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