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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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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虛偽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虛偽"在法律上指的是故意作出不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行為,以達到欺騙他人或隱瞞真相的目的。這種行為通常涉及對重要事實的歪曲或隱瞞,可能導致他人做出錯誤的判斷或決定。 虛偽行為可能出現在多種法律情境中,例如: - 訂立契約時隱瞞重要資訊 - 在法庭上作偽證 - 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或其他商業文件 - 在行政程序中提供不實資料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b)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d)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f)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七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這些法條反映了法律對於虛偽行為的禁止和懲罰,目的是維護社會誠信,保護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虛偽行為不僅可能導致民事上的契約撤銷,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和行政制裁。在商業活動、公共事務和司法程序中,誠實信用原則和資訊透明度都是法律所強調和保護的重要價值。

法律關鍵字:
虛偽陳述
詐欺罪
不實資訊
誤導性廣告
偽造文書
虛假廣告
民法第92條
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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