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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時效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行刑權時效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行刑權時效是指國家對已經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未執行刑罰,就喪失執行刑罰權力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維護法律安定性,避免長期懸而未決的刑罰執行影響社會秩序和被告人權益。 行刑權時效的起算時間通常從判決確定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長短主要依據所判處刑罰的種類和輕重而定,較重的刑罰其行刑權時效期間較長。 《中華民國刑法》第99條規定了行刑權時效期間: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五年。 第100條規定,行刑權時效於依法應停止執行時停止進行。第101條規定,行刑權時效因開始執行而中斷。 某些情況下行刑權時效會中斷或停止進行,如被告人逃亡或藏匿時。此外,某些特別嚴重的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等)可能不適用行刑權時效。 在實際應用中,還需要結合其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來具體理解和執行行刑權時效制度。

法律關鍵字:
行刑權時效
刑罰執行期限
執行時效
刑事訴訟法
判決確定
時效中斷
時效停止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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