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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行政自我拘束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必須受到自己先前所訂定的標準或作法的約束。這個原則確保行政行為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同時保障人民的信賴利益。 主要內容包括: a) 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自己制定的行政規則、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b) 行政機關若要改變既有的行政慣例或政策,必須有正當理由,且不得違反平等原則。 c) 對於相同或類似的案件,行政機關應採取一致的處理方式,除非有合理理由為不同處理。 d) 行政機關若要變更先前的決定或解釋,必須考慮受影響當事人的信賴利益。 e)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適用有其限制,不得妨礙行政機關因應新情況或公共利益需求而為必要的調整。

2.相關法條: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雖未直接明文規定於單一法條中,但其精神體現於以下法條: a)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b) 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c)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5款:「行政規則變更時,行政機關為舊行政規則所為之行政處分,與新行政規則不符者,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d)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 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此外,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具體適用還需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及學說見解,以確保其在實務上的正確運用。

法律關鍵字: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平等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裁量
行政機關一致性
行政法規範
行政程序法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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