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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表見代理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表見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時,因具有使第三人信賴其有代理權之客觀情事,而由本人(被代理人)負擔法律責任的制度。 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如下: a) 須有足以使人信賴其有代理權的客觀情事存在。 b) 相對人(第三人)須基於善意無過失而信賴該表象。 c) 須有可歸責於本人(被代理人)的事由。 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是:雖然行為人沒有實際的代理權,但因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該無權代理行為仍然對本人(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本人須對該行為負責。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69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171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本人得於相當期限內追認之。」 民法第172條:「無權代理人於訂約時,對於其無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之事實,如果知情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第173條:「無權代理人由本人追認前,相對人得撤回其意思表示。但訂約當時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我國民法對表見代理制度的規範基礎。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同時也課予本人適當注意義務,以防止他人假借其名義為法律行為。

法律關鍵字:
表見代理
民法第169條
代理權限
善意第三人
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
代理權授與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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