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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之和解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訴訟上之和解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訴訟上之和解 1. 定義與特點: 訴訟上之和解是指在訴訟繫屬中,經由法院參與下,當事人間就系爭事項達成合意,以終結訴訟的程序。其特點包括: - 須在訴訟繫屬中進行 - 由法院參與並記錄在案 - 經法院核定後生效 - 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 可節省司法資源,縮短訴訟時間 - 有助於維護當事人間關係 2. 法律效力: 訴訟上之和解經法院核定後,即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該事件再行起訴,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所列再審事由。

2.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訴訟上和解。 -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時應作成和解筆錄,並由當事人、法官及書記官簽名。 -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規定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訴訟上調解。 - 民事訴訟法第381條:規定和解成立後當事人不得就該事件再行起訴。 -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和解有再審事由時,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4. 和解的效力範圍: 和解效力僅及於和解內容所涉及的事項,不及於當事人未明示合意的其他爭議。 5. 和解的撤銷: 若和解有重大瑕疵(如意思表示錯誤、詐欺或脅迫等),當事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撤銷和解。 6. 與訴訟外和解的區別: 訴訟上之和解與訴訟外和解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需經法院參與並核定,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而後者僅為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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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解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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