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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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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訴訟上和解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訴訟上和解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並終結訴訟的一種程序。 2. 特點: a) 發生在訴訟過程中 b) 由法院主持或參與 c) 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d) 具有終結訴訟的效力 e) 和解內容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 功能: a) 節省訴訟成本和時間 b) 減輕法院負擔 c) 維護當事人關係 d) 靈活解決爭議 4. 注意事項: a) 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 b) 不得有脅迫或欺騙的情況 c) 當事人須具有處分權 d) 和解內容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相關法條:

a)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或在調解程序中,成立訴訟上和解。 b)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應記載和解之條件。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準用之。 c)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者,法院應依其協議辦理。 d) 民事訴訟法第381條: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6. 和解程序: a) 當事人提出和解請求或法院建議和解 b) 法院主持和解程序 c) 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 d) 製作和解筆錄 e) 法院核定和解內容 7. 和解效力: a)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 當事人必須履行和解內容 c) 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8. 救濟方式: 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可請求繼續審判。

法律關鍵字:
訴訟和解
民事訴訟法
法院調解
和解筆錄
訴訟終結
和解效力
和解條款
訴訟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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