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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自認之撤銷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訴訟上自認之撤銷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訴訟上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就對己不利的事實,為不爭執之陳述。一旦當事人為訴訟上自認,原則上法院即可將該事實認定為真實,無須再為進一步的調查。 訴訟上自認之撤銷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撤回已作出的訴訟上自認。撤銷訴訟上自認的主要情形包括: 1. 自認係因錯誤而為者 2. 自認係因詐欺、脅迫而為者 3. 自認與事實不符,且為他造所明知者 當事人若要撤銷訴訟上自認,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撤銷。如果撤銷獲准,該自認將失去效力,相關事實將重新成為訴訟中待證事項。

2.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 當事人於口頭辯論時所為之自認,係因錯誤或詐欺、脅迫而為者,得撤銷之。 前項撤銷,應證明其錯誤或詐欺、脅迫之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當事人之自認,與事實不符,而為他造所明知者,法院得認為該自認不生效力。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所為之自認,得隨時撤銷之。這提供了當事人在某些情況下更大的彈性來撤銷自認。 訴訟上自認之撤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平衡訴訟效率與實質正義,確保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不會因為錯誤或不當情況下的自認而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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