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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解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訴訟和解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訴訟和解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雙方為了終止訴訟,透過相互讓步達成協議的一種解決紛爭的方式。和解具有以下特點: 1. 自願性: 和解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不能有任何強迫。 2. 互讓性: 雙方通常都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以達成共識。 3. 終局性: 和解成立後,通常具有終結訴訟的效力。 4. 節省訴訟成本: 和解可以縮短訴訟時間,減少訴訟費用。 5. 保密性: 和解過程通常是保密的,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6. 彈性: 和解協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求量身定制,不受法院判決的限制。

2.相關法條:

1.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2.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民事訴訟法第381條: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4. 民事訴訟法第382條: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執行名義。" 5. 民法第736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爭執之法律關係,得確定之效力。" 6.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 "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 7. 民事訴訟法第422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者,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得為聲明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和解不僅適用於民事訴訟,在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中也有類似的機制。在實務上,和解可以在法院內外進行,法院內和解通常由法官主持,而法院外和解則可能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透過調解人協助達成。

法律關鍵字:
訴訟和解
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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