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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承受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訴訟承受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訴訟承受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當事人一方因死亡、合併或其他原因而喪失當事人能力時,由其繼承人、權利義務承受人或其他依法承受訴訟地位的人,繼續進行該訴訟程序的制度。 目的: 維護訴訟的連續性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避免因當事人的變更而導致訴訟中斷或終結,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類型: 1. 必要的訴訟承受: 當原告或被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有義務承受訴訟。 2. 任意的訴訟承受: 當事人將訴訟標的讓與第三人時,受讓人可以申請承受訴訟。

2.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前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9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另立或存續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71條: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起三個月內,不行承受者,視為於期間屆滿時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2條: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有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適用範圍: 訴訟承受適用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各類訴訟程序。 注意事項: 1. 訴訟承受需要法院的許可。 2. 承受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承受申請。 3. 訴訟承受後,承受人將繼承原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4.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指定特別代理人來繼續訴訟。

法律關鍵字:
訴訟繼受
當事人能力
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上利害關係
訴訟標的
訴訟程序中斷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權利義務主體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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