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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之選擇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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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訴訟標的之選擇合併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訴訟標的之選擇合併是指原告在同一訴訟中,對同一被告提出數個訴訟標的,但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判決的情形。 特點: 1. 原告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最有利的請求權基礎。 2. 可以節省訴訟資源,避免重複起訴。 3. 法院僅需就原告選擇的一項訴訟標的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1. 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原告得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數項標的,而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項為判決。」 2.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訴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適用情形: 1. 數個請求權基礎可能導致相同的法律效果。 2. 原告對於哪一個請求權基礎最有利尚不確定。 3. 證據調查結果可能影響請求權基礎的選擇。 注意事項: 1. 選擇合併與預備合併不同,後者要求法院依特定順序審理。 2. 原告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明確表明選擇哪一項訴訟標的。 3. 法院不得就原告未選擇的訴訟標的為判決,否則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而為選擇合併之訴,法院應就原告選擇之訴訟標的為審理判決,不得就原告所不欲受判決之訴訟標的為判決,否則即屬判決違背法令。」

法律關鍵字:
訴訟標的合併
選擇性合併
請求權競合
民事訴訟
訴訟經濟
一事不再理
訴之合併
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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