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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之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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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訴訟標的之預備合併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訴訟標的之預備合併是指原告在同一訴訟中,對同一被告提出數個訴訟標的,但請求法院依特定順序審理的情形。原告通常會表明主要的訴訟標的,並在主要訴訟標的不成立時,才請求法院審理其他訴訟標的。 2. 目的: 提高訴訟效率,避免需要另行提起新的訴訟。 3. 適用情況: 當原告對同一被告有多個請求權,但這些請求權之間存在某種邏輯或法律上的先後關係時。 4.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原告得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數項標的,而預備合併之。" 5. 效果: 法院將依原告所定的順序審理各訴訟標的。若前順位的訴訟標的成立,則後順位的訴訟標的將不予審理。 6. 與其他訴訟標的合併的區別: 預備合併與單純合併不同。單純合併是同時請求法院審理所有訴訟標的,而預備合併則是按順序審理。 7. 實務應用: 常見於損害賠償訴訟中,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預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8. 注意事項: 原告需明確指明各訴訟標的的審理順序,否則可能被視為單純合併。

法律關鍵字:
訴訟標的合併
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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