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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害行為撤銷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詐害行為撤銷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詐害行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詐害債權的行為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通過不當處分財產來逃避債務。 詐害行為包括: - 債務人無償讓與財產 - 以顯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 - 提供擔保或清償未到期之債務 - 放棄權利 行使詐害行為撤銷權的條件: a) 債務人有詐害債權的行為 b) 該行為導致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 c) 受益人或轉得人知道該行為會損害債權人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 知道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 - 行為時起十年內

2.相關法條:

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之撤銷):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244條之1(詐害行為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撤銷之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245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債權人依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應於知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為之。但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者,不得撤銷。」 補充說明: 1. 撤銷權的行使需通過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 2. 撤銷後,該財產視為未脫離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可對之執行。 3.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須證明債務人的行為確實損害其債權。 4. 撤銷權的行使不影響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法律關鍵字:
詐害行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詐害行為
債權保全
撤銷訴訟
債權保護
債務人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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