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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誹謗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誹謗罪是指以公然侮辱或散布不實訊息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它包含兩種類型: a) 公然侮辱罪:當場或透過公開方式侮辱他人,使其名譽受損。 b) 誹謗罪:散布不實言論或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誹謗罪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 行為人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 - 散布的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 - 該內容已對外公開或散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所散布的事實是真實的,且符合公共利益,則可主張免責。此外,對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的善意評論,也可能不構成誹謗罪。

2.相關法條:

誹謗罪主要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至第312條: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對公務員及公眾人物之言論免責)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指摘或傳述關於可受公評之事,而涉及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行為者,不罰。 第312條 (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在實務上,法院會權衡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護,以判斷是否構成誹謗罪。近年來,最高法院對於誹謗罪的判決趨向更重視言論自由,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給予較大的保護空間。

法律關鍵字: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散布謠言
損害名譽
公然侮辱
妨害名譽罪
言論自由界限
誹謗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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