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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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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謀職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謀職假是指勞工在離職前為尋找新工作而請的假。雖然台灣勞動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此假別,但實務上部分企業會在內部規定中允許員工申請。 相關法規: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勞工離職時應提前預告雇主。預告期間,勞工每星期可以請假二日找工作,工資照給。預告期間長短依工作年資而定: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2.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勞工可利用特休假進行求職活動: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四日。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五日。 -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 《就業服務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提供求職者就業諮詢、職業訓練等就業協助,間接支持勞工謀職活動。 雖無專門法條規定謀職假,但上述法規為勞工謀職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法律關鍵字:
謀職假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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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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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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