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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優越原則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證據優越原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證據優越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標準。它要求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必須使法官相信其主張的事實"較可能為真"或"真實性超過50%"。與刑事案件中的"無合理懷疑"標準相比,這是一個較低的舉證門檻。法官會權衡雙方提出的證據,如果認為一方的主張稍微更可信,就可以做出有利於該方的判決。 在適用證據優越原則時,法官需要綜合考慮證據的質量、數量、關聯性和可信度等因素。這個原則旨在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並在無法確定絕對真實的情況下做出合理判斷。

2.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 "法院為判斷事實之真偽,應依證據,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體現了法官的自由心證原則,與證據優越原則密切相關。法官可以根據證據自由判斷事實,但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心證形成的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也與舉證責任有關: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證據優越原則共同構成民事訴訟的證明制度。 需注意,某些特殊類型的民事案件(如侵害人格權的案件)可能適用更高的舉證標準。具體案件中如何適用,還需參考相關判例和學說。

法律關鍵字:
證據優越原則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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