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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調查之限制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證據調查之限制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證據調查之限制"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對於證據調查的某些限制。這些限制旨在確保訴訟的公正性、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維護司法程序的正當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證據能力的限制:某些證據因取得方式不合法或不符合程序正義,可能被法院排除。 2. 證據調查時間的限制:法院可能會限制在某些階段才能提出或調查特定證據。 3. 證據調查方式的限制:某些證據的調查方式可能受到限制,以保護證人或維護其他重要利益。 4. 證據範圍的限制:法院可能會限制只調查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排除無關或冗餘的證據。 5. 傳聞證據的限制: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況,否則傳聞證據通常不被接受。

2.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為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 規定了傳聞證據的例外情況,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在特定條件下可作為證據。 這些法條共同構建了證據調查的基本框架和限制,確保了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實際應用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和最新的法律規定及判例來判斷證據的可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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