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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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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議員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議員是經由選舉產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民意代表。在台灣,議員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a) 立法委員:中央層級的民意代表,在立法院行使職權。 b)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層級的民意代表,在直轄市議會行使職權。 c) 縣(市)議員:縣(市)層級的民意代表,在縣(市)議會行使職權。 d) 鄉(鎮、市)民代表:最基層的民意代表,在鄉(鎮、市)民代表會行使職權。 議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 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 - 審議預算 - 監督行政部門 - 反映民意

2.相關法條:

a) 中華民國憲法第62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b) 地方制度法第33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議長、主席並得因特殊事故,經議決或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集臨時會。" c)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總統、副總統、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d) 地方制度法第36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舉行。" e)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使職權,除憲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法律關鍵字:
議員職權
議員選舉
議員罷免
議員言論免責權
議員資格
地方議會
立法院
議員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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