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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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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辯護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辯護人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人。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是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協助被告人行使訴訟權利,並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辯護。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經法院許可的其他人士。 辯護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 與被告人會見並溝通案情 - 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案件相關卷宗 - 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辯護 - 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論點 - 對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提出質疑 - 協助被告人行使上訴權等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2.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3.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4. 刑事訴訟法第34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 5. 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限制之: 一、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二、涉及國家機密者。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者。」 6.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 這些法條規定了辯護人的選任、職權以及與被告溝通的權利,確保被告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護。同時,也規定了辯護人在偵查和審判階段的權利和限制,以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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