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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認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追認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追認是指對於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事後由本人表示同意,使該行為自始有效的法律行為。換言之,追認是本人對於未經其授權而為之的代理行為,事後給予承認,使其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追認可分為明示追認和默示追認。明示追認是指本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同意該無權代理行為;默示追認則是指本人的行為足以推定其同意該無權代理行為。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70條規定: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171條規定: 「本人對於無權代理人之代理行為,得於知悉其事實後,以相當期間,認許其代理行為之全部或一部。」 民法第172條規定: 「追認之效力,溯及代理行為之時。但不得有害於第三人之權利。」 民法第173條規定: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相對人於訂約時知其無代理權者,相對人或本人得撤銷其法律行為。但相對人如訂約後,本人已予追認者,不在此限。」 追認在民法中是一個重要概念,不僅在代理制度中扮演關鍵角色,也在其他法律領域如公司法、家事法等方面有廣泛應用。

法律關鍵字:
追認行為
法律效力
民法
代理權
無權代理
事後同意
法律行為
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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