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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的行政規則。此準則規範了通訊交易中,消費者不能行使7天無條件解除權的情況。 通訊交易中,消費者原則上有7天的猶豫期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但為平衡企業權益,法律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本準則詳細列出這些例外情況,包括: - 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 - 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或軟體 - 客製化的商品 - 報紙、期刊等定期刊物 - 經消費者拆封的衛生用品 - 依消費者要求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 - 經消費者拆封之商品,如內衣褲、泳裝等貼身衣物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在這些情況下,消費者通常不能行使7天無條件解除權,除非有瑕疵或與原先約定不符。

2.相關法條:

主要相關法條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 「前項契約解除權,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二、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 經與消費者協議訂立之食品或其他經行政院公告之商品或服務。」 本準則即是依據第19條第2項第四款「其他經行政院公告之商品或服務」所制定。 此外,本準則也與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相關,該條文進一步闡明了解除權的適用範圍和限制。

法律關鍵字:
通訊交易解除權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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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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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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