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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當事人之訴訟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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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選定當事人之訴訟法律關係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與目的: 選定當事人之訴訟法律關係是指在多數有共同利益的人中,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進行訴訟,而該被選定人與其他選定人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此制度旨在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2. 主要特點: a) 被選定人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可以進行訴訟行為。 b) 被選定人的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 c) 法院對被選定人所為的判決,對全體選定人均有效力。 d) 其他選定人雖非訴訟當事人,但仍可參與訴訟。 3.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1條(選定當事人)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 訴訟繫屬後,得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增減或變更選定之人。 - 選定當事人有為全體為訴訟行為之權。但撤回、捨棄、認諾、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須經選定人全體之同意。 民事訴訟法第42條(選定當事人之撤回與更換) - 第四十一條選定訴訟當事人之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選定。 - 訴訟當事人經選定人全體之同意,得更換自己。 4. 補充說明: - 選定當事人制度適用於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數人,如消費者團體訴訟、環境訴訟等。 - 選定當事人須經全體選定人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 被選定人對訴訟標的無處分權,重大訴訟行為須經全體選定人同意。 - 選定當事人之訴訟費用由全體選定人共同負擔。 -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通知其他選定人參加訴訟。

法律關鍵字:
選定當事人
訴訟法律關係
第三人參加訴訟
訴訟繫屬
當事人適格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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