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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住居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限制住居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限制住居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處分,目的是確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會逃避司法程序。這項措施限制了被告或嫌疑人的居住自由,要求他們在特定區域內活動,並定期向司法機關報到。 限制住居通常適用於以下情況: - 案情較輕,不需要羈押但仍需監管的情況 - 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審結的情況 - 有逃亡或妨礙司法程序之虞,但不至於需要羈押的情況 被限制住居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未經許可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 - 按時向指定機關報到 - 不得妨礙證據調查或與共犯串供 - 遵守其他法院或檢察官指定的事項

2.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 "法院認為有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被告限制住居。但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2: "限制住居,應以命被告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或禁止被告與特定之人接觸為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3: "限制住居,偵查中檢察官得報請檢察長核准後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限制住居的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4規定,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官裁定延長之,每次不得逾二月,延長期間總計不得逾一年。 違反限制住居規定的後果包括: - 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5,得予以逮捕 - 可能被撤銷限制住居,改為羈押 - 可能影響後續量刑考量

法律關鍵字:
限制住居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人身自由
司法警察
檢察官
法官
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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