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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危險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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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雙重危險禁止原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雙重危險禁止原則(Double Jeopardy)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主要內容為: - 禁止對同一人就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追訴或處罰。 - 一旦被告經過合法程序被判決無罪確定,或已受有罪判決確定並執行刑罰,國家即喪失對該案件的追訴權。 - 目的是保護人民的基本人權,避免國家濫用司法權力。 - 適用於刑事案件,不適用於民事或行政案件。 此原則的主要功能: - 保護被告免於重複訴訟的精神壓力和經濟負擔。 - 維護司法判決的安定性和權威性。 - 促使檢察官慎重起訴,避免草率起訴。 在台灣法律中,雙重危險禁止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案件經判決確定後,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 "任何人已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 - 憲法第8條: 雖未明文規定,但大法官解釋認為雙重危險禁止原則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受憲法第8條保障。 雙重危險禁止原則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有例外,如發現新證據或原判決有重大瑕疵,可能會允許重新審理。此外,本原則不適用於不同法域間的重複追訴,如一國對已在他國受審的案件重新起訴。 在實務上,判斷是否違反雙重危險禁止原則時,需考慮案件的同一性,包括犯罪事實的同一性和被告的同一性。若新起訴的案件與先前判決的案件在本質上不同,則不違反此原則。

法律關鍵字:
雙重危險禁止原則
一罪不二罰
重複審判禁止
司法正義
憲法保障
刑事訴訟法
罪刑法定主義
判決確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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