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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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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駁回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駁回是指法院或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上訴、聲請或其他請求,經審理後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而予以否決或拒絕的裁判。 2. 效果: 駁回的效果是該請求被否決,但通常不影響當事人再次提出同樣請求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3. 類型: - 訴訟駁回:法院認為訴訟不合法或無理由而予以否決。 - 上訴駁回:上級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而予以否決。 - 聲請駁回:法院或行政機關認為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而予以否決。

2.相關法條:

a)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管轄者。 二、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三、原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 四、...」 d)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行政機關因法定理由,認為申請案件不應准許者,應於法定期間內為駁回之處分。」 f)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檢察官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應以書面記載不起訴之理由,通知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其辯護人。」 5. 注意事項: - 駁回並不等同於案件終結,當事人仍可能有其他救濟途徑。 - 不同類型的案件和程序可能有不同的駁回規定,實際適用時應考慮具體情況。 - 某些情況下,法院或行政機關可能會給予當事人補正的機會,而非直接駁回。

法律關鍵字:
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
上訴駁回
行政訴訟
裁判駁回
駁回理由
訴訟程序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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