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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
資深性侵害律師為您爭取最佳結果!
未經同意的性行為、性剝削、性猥褻、性騷擾都屬於性侵害案件
性侵害案件發生時常只有雙方在場,大多具有高度隱密性,相關的物證也容易因時間等外力因素導致遺失破壞, 雙方的陳述也將各執一詞,我們將協助找出關鍵性證據,為您討回正義,我們的資深律師團隊擁有無數成功案例,為您爭取應得的賠償。

快速引導

1. 常見性侵害案件類型
2. 勇於求助,資深律師為您爭取最佳結果
2-1. 請把握黃金時間,讓資深律師協助您討回正義!
2-2. 爭取最大化的刑事與撫慰金等民事賠償
3. 當下明明是兩情相悅,事後卻說不願意?!
3-1. 被告不代表有罪! 合法收集證據是證明您清白的關鍵
3-2. 面對性侵害告訴,資深律師協助制訂最佳的法律策略,全力為您辯護!
3-3. 遇到桃色陷阱,請把握黃金時間!
4. 遇到性侵害案件,該怎麼處理?
4-1. 立即聯絡我們的資深律師
4-2. 保護證據
4-3. 避免未經慎重考慮就和解
5.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5-1. 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5-2. 避免刪除對話紀錄
5-3. 和解應先與律師充分討論後才決定
5-4. 刑期嚴重應慎重處理
6. 性侵害常見條例
6-1. 強制性犯罪
6-2. 乘機性犯罪
6-3. 權勢性犯罪
6-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6-5. 性騷擾防治法
6-6. 相關性犯罪
6-7. 刑法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
7. 什麼是性侵害案件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8. 成功案例

常見性侵害案件類型

1. 妨害性自主

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包括強制性交、強制性口交等。

2. 未成年人性侵害

針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任何性行為,即使看似"自願"也屬違法。

3. 性猥褻

指未經同意而對他人實施猥褻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觸摸敏感部位、暴露生殖器等。

4. 性剝削

利用權力、金錢或其他手段強迫或誘導他人從事性行為或提供性服務。

5. 性騷擾/跟蹤騷擾

不當的性暗示言語、行為或性別歧視,對他人造成不適、不安、恐懼或持續性地跟蹤、監視、騷擾他人,造成心理壓力和恐懼。

6. 網路性騷擾/散播性影像

通過網絡發送不當訊息、圖片或影片,對他人進行性騷擾,或散播性影像/偽造性影像。

7. 職場性騷擾

在工作場所發生的不受歡迎的性言語或行為。

勇於求助,資深律師為您爭取最佳結果!

請把握黃金時間,讓資深律師協助您討回正義!
只要「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或猥褻行為都違反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刑。
若您正遭受傷害,請立即連絡我們為您向法院申保護令,確保您的安全,並協助制定法院訴訟策略,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爭取最大化的刑事與撫慰金等民事賠償
若您遇到性侵害案件,請立即聯繫我們的資深律師,協助您蒐集和保全有效的證據,包括醫療記錄、物證和證人證詞, 確保每一份證據都能夠在法庭上發揮最大的效用,並為您擬定最佳訴訟策略,爭取最大化的刑事與民事賠償。
為您伸張正義 !
遇詐騙、性騷擾、金錢糾紛、外遇、家暴等
受害者特殊優惠
立即諮詢專業律師

當下明明是兩情相悅,事後卻說不願意?!

被告不代表有罪!合法收集證據是證明您清白的關鍵
我們的資深律師團隊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證據蒐集計劃,可能包含「、通話紀錄、監控錄影、證人證詞、地點/時間紀錄、 帳單收據等」,確保關鍵性證據都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因非法手段蒐集證據而被法院排除,確保每一份證據都能在法庭上為您發聲。
面對性侵害告訴,資深律師協助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全力為您辯護!
若收到傳喚通知,請立即聯絡我們的資深律師團隊,為您擬定最佳的辯護策略,確保在警詢過程中避免因緊張或誘導而做出不利陳述,而錯過黃金時間。
遇到桃色陷阱,請把握黃金時間!
原本是合意發生性行為,事後卻被對方指控妨害性自主(俗稱”仙人跳”),或甚至遭到恐嚇取財等,請把握黃金時間,讓我們的資深律師,在第一時間協助蒐集相關證據,為您洗除冤屈,爭取最佳結果!

遇到性侵害案件,該怎麼處理呢?

案件發生後多數被害者會感到驚恐與絕望無助,不敢報警或告知家人也不知如何處理,這時專業的法律援助可以提供您有利的蒐證方向,也可以保密的協助整理案情、進行後續的偵查及開庭。

● 立即聯絡我們的資深律師

我們資深的律師團隊將協助進行正確的採證流程,了解案情並擬定完整的策略,攻破謊言、討回應有的公道,律師負有保密的責任與義務,處理過程中不會將任何資訊外流,在法庭上將保護當事人並適時協助陳述,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 保護證據

性侵害犯罪的物證極為容易消失或破壞,請在第一時間,前往醫療院所進行驗傷採證,為後續案件提供有力的證據。
若雙方有曾經的對話紀錄或錄音、錄影,請立即保留,這些紀錄可能成為關鍵證據,證明雙方的互動性質和相關事實。
請立即與我們的律師團隊聯繫,我們將協助蒐集其他關鍵性證據以利後續法院訴訟與爭取民事賠償。

● 避免未經慎重考慮就和解

在案件的所有事實明確之前,隨意和解有可能會被視為放棄向加害人追究法律責任,而被告則可能被視為坦承犯行的間接證據,和解應在與律師充分討論後才決定。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由於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製作筆錄時沒有律師陪同,後續律師將無法閱卷,而錯失最佳寶貴的機會。 因此讓資深律師在第一時間了解案情並陪同做筆錄是非常關鍵,筆錄陳述的內容都會被作為證據引用,若首次筆錄出現可疑之處,日後要爭取法院認可將變得非常困難。因此請在第一時間聯絡我們的資深律師,為您制定最佳的辯護策略。

● 避免刪除對話紀錄

刪除對話可能被視為企圖隱藏或篡改證據,這不但無助於案件,反而可能對您不利。

● 和解應先與律師充分討論後才決定

在案件的所有事實明確之前,隨意和解有可能會被視為放棄向加害人追究法律責任,而被告則可能被視為坦承犯行的間接證據,和解應在與律師充分討論後才決定。

● 刑期嚴重,應謹慎處理

許多被告因為相信自己無愧於心,認為清者自清,對誣告掉以輕心。然而這種輕忽可能導致嚴重後果,最終鋃鐺入獄。根據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中的大部分罪名都屬於重罪, 基本刑期為三年以上,且不能易科罰金。根據刑法第253-1條規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不適用「緩起訴」處分。而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多數罪名均屬於此類重罪。一旦犯罪事實被認定,檢察官必然會對案件作出起訴處分。
我們強烈建議不要輕視任何指控。即使您堅信自己的無辜,也應在第一時間尋求我們專業的律師團隊協助,為您制定最佳的訴訟策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立即諮詢專業律師

性侵害常見條例

強制性犯罪

●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性犯罪

●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權勢性犯罪

●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拍攝少年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違反意願拍攝性交猥褻影像罪

性騷擾防治法

●第12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7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性犯罪

● 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 319-1 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 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 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2 條-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3 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 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4 條-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什麼是性侵害案件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我們經常在網路上看到許多成功判決的分享,但這些內容可能會讓人產生許多疑問。
為什麼「可易科罰金」也被認為是成功案例?
您是否真正理解這些法律術語的含義?作為專業的刑法律師,我們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以下6個法律名詞是您必須了解的。

01. 罰鍰:

行政機關判的行政處分,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02. 罰金:

法院宣告有罪的刑罰,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03. 易科罰金:

指以金錢代替被告被判處的有期徒刑;白話來說,就是被告繳錢給國庫,就不用入獄服刑。

04. 緩刑:

類似留校查看的概念,緩刑期間內若沒有犯其他案件,被判處的刑責就不會執行(不會留下刑事紀錄)。

05. 緩起訴:

暫時不起訴,看你表現,再決定要不要進入法律訴訟階段,乖乖等到緩起訴期滿後,才會等於不起訴處分。

06. 不起訴:

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是基於其他考量認為沒有起訴之必要,將會採取不起訴處分,讓案件暫時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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