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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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能在第一時間為您制定最佳的辯護策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販賣或運輸二級毒品的案件,刑期通常為10年以上,初犯也需入監。
透過我們資深律師的專業協助,運用特殊減刑條款,將有可能獲得緩刑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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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2-2. 最佳處理時機
2-3. 求破案不擇手段,最好有律師陪同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1. 毒品分級
3-2. 運用特殊減刑條款,將有可能獲得緩刑或減刑
3-3. 毒品危害防制法條例
4. 什麼是性侵害案件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4-1. 罰鍰
4-2. 罰金
4-3. 易科罰金
4-4. 緩刑
4-5. 緩起訴
4-6. 繼續維持緩起訴
4-7. 不起訴
5.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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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以下情況,請立即與我們聯絡,才能在第一時間為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1. 收到傳票:收到刑事傳票後,請立即透過LINE諮詢尋求資深律師的策略與建議。
2. 現場逮捕:請立即申請律師陪同偵查,亦可請親友立即與我們聯絡。
3. 拘留中:若已遭到警察或調查局拘留,請保持沉默等待我們律師到場後再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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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警詢筆錄是案件開始的首次筆錄,由於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律師在此階段無法閱卷。
因此讓資深律師在第一時間了解案情並陪同做筆錄是非常關鍵,筆錄陳述的內容都會被作為證據引用,若首次筆錄出現可疑之處,
日後要爭取法院認可將變得非常困難。因此請在第一時間聯絡我們的資深律師,為您制定最佳的辯護策略。
最佳處理時機
在筆錄中每一句話都會影響判決結果,因此可能會影響您的一生。
礙於偵查階段,律師無法調閱過往的筆錄,建議您在案發第一時間聯絡讓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
無論是製造/栽種毒品、運輸毒品、販賣/轉讓毒品、持有/施用/幫助施用毒品、戒癮治療,
我們的專業毒品律師團隊提供免費一對一對諮詢,為您制定最佳的辯護策略。
求破案不擇手段,最好有律師陪同
檢警查獲毒品將可獲得獎金,通常會對毒品案當事人施壓,要求如實交代,若不配合會遭到斥責與威嚇,
需注意您的任何話語都可能成為證據,坦誠往往無法減輕處罰,反而可能加重刑期。讓我們的資深律師陪同,能即時提供法律建議,
避免警方逮捕後不當或誘導式訊問,保障您的權利不受侵犯,為您爭取最佳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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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分級
●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 第三級: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一粒眠、K他命。
● 第四級:蝴蝶片、安定、煩寧、紅豆。
● 新興毒品:毒咖啡、彩虹煙、麻痺煙彈(依託咪酯)、強力搖頭丸 PMMA、搖頭丸、搖腳丸、FM2、GHB、 笑氣、K 他命、喵喵、類大麻等毒品類型,內容物可能包含最嚴重的第一級毒品。
針對販賣或運輸二級毒品的案件,刑期通常為10年以上,初犯也需入監。透過我們資深律師的專業協助,運用特殊減刑條款,將有可能獲得緩刑或減刑。
●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 第三級: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一粒眠、K他命。
● 第四級:蝴蝶片、安定、煩寧、紅豆。
● 新興毒品:毒咖啡、彩虹煙、麻痺煙彈(依託咪酯)、強力搖頭丸 PMMA、搖頭丸、搖腳丸、FM2、GHB、 笑氣、K 他命、喵喵、類大麻等毒品類型,內容物可能包含最嚴重的第一級毒品。
針對販賣或運輸二級毒品的案件,刑期通常為10年以上,初犯也需入監。透過我們資深律師的專業協助,運用特殊減刑條款,將有可能獲得緩刑或減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4條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5條
1.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6條
1.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3.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7條
1.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8條
1.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第10條
1.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1條
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5條
1.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6條
1.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3.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7條
1.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8條
1.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第10條
1.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1條
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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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毒品案件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我們經常在網路上看到許多成功判決的分享,但這些內容可能會讓人產生許多疑問。
首先,為什麼「繼續維持緩起訴」會被視為成功案例?
其次,為什麼「可易科罰金」也被認為是成功案例?
您是否真正理解這些法律術語的含義?作為專業的刑法律師,我們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以下七個法律名詞是您必須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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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為什麼「可易科罰金」也被認為是成功案例?
您是否真正理解這些法律術語的含義?作為專業的刑法律師,我們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以下七個法律名詞是您必須了解的。
01. 罰鍰:
行政機關判的行政處分,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02. 罰金:
法院宣告有罪的刑罰,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03. 易科罰金:
行政機關判的行政處分,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04. 緩刑:
類似留校查看的概念,緩刑期間內若沒有犯其他案件,被判處的刑責就不會執行(不會留下刑事紀錄)。
05. 緩起訴:
暫時不起訴,看你表現,再決定要不要進入法律訴訟階段,乖乖等到緩起訴期滿後,才會等於不起訴處分。
06. 繼續維持緩起訴:
針對緩起訴期間內再犯,驗尿呈現一、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在偵查庭說服檢察官再度給予緩起訴機會。
【僅限在吸食毒品案件中出現】
【僅限在吸食毒品案件中出現】
07. 不起訴:
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是基於其他考量認為沒有起訴之必要,將會採取不起訴處分,讓案件暫時劃下句點。
成功案例繁多,立即為您制定最佳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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