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詐騙案件中,外界最關注的焦點之一就是「詐騙車手要賠多少」,而被害人如何在法律上有效求償、如何掌握民事保全、以及怎麼拿回不當得利,更是實務上必須及早佈局的重點。本文系統整理詐騙車手在民事責任中的定位、可行的求償路徑、保全與時效風險,並以案例示範策略,協助讀者掌握可執行的行動方案。
一、基本概念與適用要件
1. 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詐騙車手在民事上的定位
在民法上,只要行為人以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他人權益,通常就會構成侵權行為,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當多數人共同實施詐騙、分工掩護或互相支援,法院多會依共同侵權理論認定其間存在不法意思聯絡,進而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詐騙車手在民事上常被視為可能的共同侵權人。
實務上,詐騙車手常見的行為型態包括:冒領匯款、迅速提領並交付上游、或偽裝公務人員取款等,不少案件呈現「短時間多次提領、現金交付不明第三人」的樣態。若詐騙車手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行為是詐騙鏈的一環,仍提供帳戶或代領現金,法院往往會推定其具有不法意思聯絡,並進一步認定應負連帶責任。這也是為什麼在訴訟中,法官常會從跡證來推斷主觀狀態。
舉證焦點往往集中在「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與「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例如,報酬是否異常、交易是否頻繁、金流是否呈現斷點、通訊紀錄是否顯示分工模式,都是判斷詐騙車手主觀惡意的重要依據。換言之,即使車手辯稱不知情,只要客觀跡象明顯異常,仍可能被認定至少有過失。
當然,仍有例外情形可能限縮責任,例如僅涉單次、金額小、且能提出可信的委託背景與流向證明。在這些個案中,法院或只命詐騙車手就其實際持有或消費之部分負責,不過此屬高度個案判斷,且證據可信度至關重要。同時需注意,刑事上的幫助犯與民事上的共同侵權,認定標準並不完全相同。
2. 不當得利返還與「現存利益」:詐騙車手是否仍需返還
當被害人的款項流入詐騙鏈條中的任一節點,受款或持款者通常會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給真正的權利人。即便詐騙車手只是短暫占有並立即移交上游,仍須判斷是否具「現存利益」、是否屬「惡意受益人」,以決定返還範圍及是否負擔利息或其他損害。這正是民事求償策略中不可忽略的面向。
原則上,善意受益人以現存利益為限;惡意受益人可能需返還較大的範圍,甚至不以現存利益為限。法院常藉由報酬比例、分工明確度、資金斷點與通聯內容等資料,判斷詐騙車手是否為惡意受益人,並依其惡意程度決定返還範圍與利息計算。因此,被害人主張不當得利時,應同步準備金流證據與行為脈絡。
此外,侵權與不當得利在實務上可併行主張,並以備位方式呈現,以提高勝訴機率與執行彈性。值得注意的是,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時效計算不同,單純報案也不會自動延長民事時效,仍須以訴訟、支付命令或保全等程序性行為中斷時效。在規劃求償路徑時,時效盤點不可少。
若返還標的已被刑事扣押或追徵,民事端仍需就未扣押部分積極舉證與請求,並與檢方保持溝通,以利返還及分配。在現金、帳戶餘額、動產或不動產可能交錯的情況下,民刑程序的資訊銜接與時點掌握,往往直接影響被害人的實際回收比例。這也是被害人選擇刑附民或獨立民事時必須衡量的因素。
3. 民事保全(假扣押、假處分)與舉證門檻
為避免詐騙車手脫產或資金上流迅速轉移,被害人可聲請假扣押(針對金錢債權)或假處分(針對特定標的之處分禁止)。保全的核心目的,在於先行凍結可執行標的,確保將來取得勝訴判決後能夠真正受償。法院通常要求「權利存在之疏明」與「受執行困難之危險」兩大要件。
疏明材料通常包括匯款憑證、對話截圖、報案三聯單、帳戶交易明細、提款影像、詐騙車手遭搜索扣押之紀錄、以及警方或檢方函覆等。聲請時,應具體指明保全標的,例如詐騙車手名下存款、不動產、車輛或薪資債權,並預作擔保金規劃,以免錯失緊急保全時機。不同法院對擔保金比例的要求不一,需視地區與個案調整。
若詐騙車手名下資產稀少,保全成效可能有限。此時可同步評估其他潛在責任主體(如共犯、帳戶人、金流節點),或配合刑事扣押之移交程序,以擴大未來可執行的標的。另外也要了解,保全核准不代表本案一定勝訴,保全駁回亦不代表本案必敗,關鍵仍在於本案審理階段的證據密度與法律論述。
二、現行規範與近期趨勢

1. 法規框架與適用路徑
被害人的求償路徑主要包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返還。共同侵權會形成連帶責任;不當得利則依受益人主觀惡意與現存利益來決定返還範圍,兩者可併行且可備位主張,以提高成功率與實作彈性。程序上,可選擇刑事附帶民事或獨立民事。
在程序工具上,被害人可先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配合刑事端的搜索、扣押與沒收犯罪所得。民事端宜關注如何與刑事扣押標的對接,包含返還流程、分配參與及時點掌握,以避免重複或遺漏請求。就詐騙車手而言,這些策略直接影響最終的可回收金額。
實務爭點之一,常落在銀行或第三方機構是否有注意義務不足而應負部分責任。此類爭議需就個案的警示指標、內控規範與流程違規情形詳加舉證,並非一概而論,亦可能受監理與實務判例趨勢影響。然而,就詐騙車手本身,多數裁判仍重視其主觀可得而知程度與報酬異常性。
2. 實務趨勢與觀察
首先,對詐騙車手是否負連帶責任,法院的認定門檻有收緊趨勢。當出現「多次、大額、快速提領」與「匿名交付」等跡象時,法官較易推認其主觀惡意或至少重大過失,進而支持被害人之連帶賠償主張。因此,時間軸與金流斷點的蒐證成為關鍵。
其次,在不當得利適用上,對「短暫持有即移轉」的車手,若無法提出可信的善意證明,法院常認為應負超出現存利益的返還範圍。反之,若屬偶發性、固定小額報酬、並能說明合規委託背景,責任可能限縮至現存利益或僅及於報酬部分。這也顯示舉證內容與證據品質的主導性。
再者,保全實務日益重視資料即時性與金流斷點定位,保全聲請書的具體性與條理性,直接影響裁定結果。整體而言,法院對於「先保全、後訴訟」的策略容許度提高,鼓勵被害人即早行動以確保將來可執行標的。這個趨勢對詐騙車手民事責任的落實,具有顯著影響。
三、實務流程與準備文件
1. 五步驟流程與時程節點
第一步是即刻蒐證。被害人應保存匯款憑證、通訊紀錄、受騙流程、帳戶資訊、可疑對話與指示截圖,並至警局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同時向銀行提出爭議或凍結請求,配合警方函請金融機構止付或標記高風險。越早鎖定金流時間軸與關鍵節點,越有機會對詐騙車手建立明確因果關係與主觀推認基礎。
第二步是盤點求償路徑。被害人需依個案選擇刑事附帶民事或獨立民事,並評估是否進行初步談判。即使詐騙車手已有意願和解,也不宜放棄保全時機,以免資產快速轉移造成不可逆的執行落差。策略上,先鎖資產、後談條件,通常更能掌握主導權。
第三步是保全先行。針對詐騙車手或可辨識共犯名下資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預估擔保金與執行風險;若刑事程序已有扣押,宜請求檢方就被害人名義標記與保存,以利後續返還。民刑程序的彼此銜接,是提高實際回收率的關鍵工程。
第四步是正式起訴。提出起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狀,明確載明請求權基礎(侵權與不當得利併行、備位)、金額、利息起算日與連帶被告名單。在合適情況下,可申請調解或簡易程序,以提升解決效率並降低訴訟成本。
第五步是強制執行。取得勝訴判決或成立調解後,即向法院聲請執行,包括查封存款、不動產、車輛與薪資債權,並與刑事扣押標的銜接,申請返還或參與分配。務必依照執行結果動態調整策略,持續評估對上游共犯或帳戶人的追償可能。
關於時效,侵權請求通常自知悉損害及行為人起兩年,並有最長消滅期間;不當得利多屬一般請求權,期間通常較長。報案不是時效中斷事由,需以起訴、支付命令或保全等程序性行為中斷,建議盡早採取正式行動。
2. 應備文件清單、機關互動要點與自我檢核
建議準備的文件包含匯款或轉帳證明、帳戶往來明細、對話截圖與錄音譯本、報案三聯單、警檢函覆、提款影像或ATM照片、疑似詐騙車手之身分資料、銀行往返函與和解會談紀錄。若要聲請保全,另需保全聲請狀、擔保金規劃與保全標的清單,以利法院快速審認。
與警方或檢方互動時,務必明確提供金流時間軸、關鍵節點與可疑行為摘要;與銀行互動則可請求交易留存及協助凍結,同時理解金融機構權限限制,避免期待落差。與法院互動方面,建議將文件編號化、重點標示化,提升法官掌握案件脈絡的效率。
自我檢核可從以下面向切入:是否完成五步驟、是否同時評估侵權與不當得利、是否在短期內提出保全、是否掌握時效起算與中斷機制、是否釐清詐騙車手與共犯關係證據、是否已盤點可執行標的。上述任一環節的缺漏,都可能直接影響受償成功率與時效風險。
四、案例研究
1. 案例一:快速提領的詐騙車手,如何被認定連帶責任與返還範圍
事實背景方面,A女依假投資客服指示,在三日內分批匯出新台幣120萬元至指定帳戶。警方追查發現,詐騙車手B通常在每次入帳10分鐘內迅速提領,並於停車場以現金交付第三人,每次收取3%比例報酬。警方經監視器影像、車牌對比與B手機通聯紀錄鎖定B,該事證成為民事與刑事程序的重要支撐。
訴訟策略上,A女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並於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請求,主張B與上游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並備位主張不當得利。為避免資產流失,A女先向民事法院聲請假扣押B之存款、名下機車與薪資債權,並提出匯款證明、通聯摘要、提款時間序列表與監視器截圖作為疏明。
法院評價指出,B的「多次、高速、分批大量提領、即刻交付陌生人」的模式屬明顯異常,且收取比例性報酬,難認善意或無過失。B雖稱只是跑腿且報酬微薄,但無法提出合法委託背景與資金用途,法院因而認定其與上游具不法意思聯絡,對120萬元及自各次匯款翌日起的利息負連帶賠償。
至於不當得利,法院指出即使B已將大部分款項交付上游,基於其惡意受益人地位,返還範圍不以現存利益為限。保全階段法院要求A女提供相當擔保,裁定假扣押B之薪資債權與存款;判決確定後,A女申請強制執行並扣押薪資分期受償,同時依刑事扣押返還程序回收部分款項。
本案啟示為,只要在早期蒐集時間序列與金流斷點,配合監視器或提款影像等客觀證據,主觀惡意較易被推定。對詐騙車手主張連帶責任與非限於現存利益之返還,成功率通常會因證據密度而提高。
2. 案例二:單次小額、已全數交付上游,責任如何限縮與和解策略
事實背景為,C男因朋友臨時請託,代為提領新台幣6萬元,收取固定酬勞1000元,提領後即交付咖啡店外的陌生女子。數日後警方追查上游詐團,C被列為詐騙車手,被害人D女遂提起民事求償,主張共同侵權。C主張不知情、僅一次提領、且報酬固定非比例抽成,並提出長期工作收入與平時往來紀錄佐證。
在爭點與舉證面向,D女提供匯款憑證、提款影像及通聯紀錄,C則補充交付款項之地點與時間說明,強調臨時性與缺乏異常誘因。法院調查認定上游使用多名臨時跑腿,C前後僅一次提領,報酬非比例抽成,且無其他高風險模式,故難認其與上游有不法意思聯絡。
法院裁判指出,就侵權而言,C的「可得而知」程度較低,不足以認定共同侵權;就不當得利而言,C屬善意受益人,且已即刻移交款項,無現存利益。因此,法院僅命C返還其所受報酬1000元及自起訴翌日起之利息,責任大幅限縮。
在和解策略方面,訴訟中D女與C達成部分和解,C一次性支付4000元並公開道歉,D女撤回其餘請求,將資源集中追訴上游與帳戶人,同步維持連帶請求與保全。此舉可降低訴訟成本、加速取得具執行力文書,並把重心放在可執行標的較多的對象。
本案啟示是,若屬單次、固定報酬、可合理解釋的委託背景,詐騙車手的責任有機會限縮至現存利益或僅及受益部分。被害人可視投入成本、可執行性與回收比例彈性調整策略,必要時採行部分和解而不放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之權利。
五、常見爭點與風險控管
1. 爭點總覽:時效、舉證、連帶範圍
關於時效,侵權請求通常自知悉損害及行為人起兩年,並有最長期間;不當得利多屬一般請求權,期間通常較長。應注意時效可因起訴、支付命令或保全等程序中斷,但僅報案並不足以延長或中斷時效。
舉證面向則著重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之推認證據,以及金流斷點與分工資料。建議以時間軸呈現匯入、提領、交付、報酬與通聯,使法官能一目了然地理解詐騙車手在整體事件中的角色。
連帶範圍方面,被害人可同時將詐騙車手、上游成員、帳戶人列為被告主張連帶,惟是否全額由特定個人負擔,仍視個案而定。以侵權與不當得利併行且具備位關係主張,可降低舉證不確定性並提高實際回收的可能性。
2. 和解與執行的風險控管
和解時點可在保全後、起訴前或言詞辯論前視情況調整,重點在於掌握資產資訊與執行可能性。和解書中宜明確載明「不影響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之請求」,以免限縮後續追償權。
就金流與資產風險而言,詐騙車手名下資產有限是常態,和解可著眼於立即可執行之標的,如薪資扣押或分期付款,並保留加速到期與遲延利息條款。必要時可納入保證人或擔保物,提高履行的確定性與回收率。
綜合而論,建議採取「先保全、後談判」,並儘早完成時效盤點與中斷。所有協議應以書面化為原則,必要時由律師審閱條款,並考慮聲請法院調解以取得強制力文書。
六、常見問題(FAQ)

1. 詐騙車手一定要賠全部嗎?可否只賠自己拿到的部分?
不少人誤以為把錢交給上游後就不用負責,然而若被認定與詐團成員存在不法意思聯絡,或在明顯異常情況下仍協助提領,法院多會認定共同侵權而負連帶責任。在此情況下,詐騙車手可能需對被害人全部損害負責,而不僅限於自己拿到的報酬。
何時可能僅就受益部分負責?若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屬偶發性、固定小額報酬、缺乏異常警訊且非比例抽成,則在不當得利法理下,法院或認為屬善意受益人,以現存利益為限。例如僅命返還報酬或尚存款項,但這類結論高度仰賴證據密度與可信度。
若你是被害人,建議先整理金流時間軸、保存對話與匯款證明,並向警方報案與銀行通報;民事上可先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若你是被控之詐騙車手,則應立即保存通聯、委託來源與報酬約定,以利說明善意並爭取限縮責任範圍。
當出現連帶責任爭議、保全裁定需求或和解條款牽涉分期與擔保等技術性議題時,建議諮詢律師。本文提供一般資訊與策略思考,並不保證特定案件結果,實際結論仍以個案事證為準。
2. 走刑事附帶民事比較好,還是直接提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的優點是可運用檢警取得的證據與扣押標的,節省蒐證成本,但刑事期程與證據移轉限制,可能使民事受償時間拉長。獨立民事訴訟掌握度較高,便於先行保全並主導節奏,惟蒐證與程序成本需自行負擔。
若金額較小、證據明確(例如匯款憑證、提款影像、詐騙車手到案陳述)、且被告資產已掌握,可先聲請假扣押並提簡易訴訟或支付命令。以和解為目標時,法院調解也能快速取得具執行力的文書。
涉及多名被告、跨帳戶金流、或須與刑事扣押標的銜接分配時,專業協助有助避免程序錯誤與時效風險。保全擔保金評估、連帶責任主張、備位求償設計、以及和解條款之保留權利與擔保安排,通常需要較精細的法律判斷。
七、結論
1. 重點整理
在民事責任上,詐騙車手可能因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或因不當得利被命返還。責任是否成立與範圍大小,通常取決於其主觀惡意之推認與證據密度,並非一體適用。
被害人宜同步評估兩條請求路徑,並以備位方式主張。流程上,應先蒐證、及時報案與通報銀行、儘早聲請保全,再選擇刑事附帶民事或獨立民事提訴,並妥善管理時效風險。
和解可作為工具,但不應放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請求,亦應兼顧執行可行性與風險分散。整體策略仍需因案制宜,並以實際可執行標的為核心考量。
2. 實務建議
務必立即建立金流時間軸,彙整匯入、提領、交付與通聯證據,優先申請保全以凍結資產。就詐騙車手、帳戶人與上游成員分別擬定主張與舉證要點,可有效提高勝訴與執行效率。
確定侵權與不當得利的時效,並儘速以起訴或支付命令等方式中斷時效。在和解前先做資產盤點,條款中納入分期、遲延利息、加速到期、保證或擔保,並保留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請求。
若涉及刑事扣押,宜主動與檢方聯繫返還流程,避免民刑之間資訊斷層。同時持續評估對其他共犯或帳戶人的追償與保全可能,以擴大未來可執行標的。
3. 結語
面對詐騙造成的財產損失,冷靜且系統化地運用法律工具,往往比情緒化反應更能提高受償機會。每個案件的事實樣態、證據密度與被告資產狀況不同,策略應量身訂做,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特別聲明:本文僅提供一般性法律資訊與策略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個案結果。若您涉及或遭遇詐騙車手相關爭議,建議就您的具體事證、金流斷點與可執行標的,洽詢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評估與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