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變的商務互動與高壓管理情境下,職場可能出現以言語、訊息或行為造成畏懼的狀況,而「恐嚇罪」常被提及卻也最容易被誤解。本文將說明恐嚇罪的法律基礎、企業應對SOP與風險控管,協助人資與管理者在第一時間作出穩健決策。在不確定情境下,若能串接法規、內控與蒐證流程,通常可兼顧人身安全與程序正義。
同時,面對數位溝通普及與遠距協作常態化,威脅語句透過LINE、Email或社群平台傳遞已相當常見;這些通訊紀錄對於是否成立恐嚇罪,多半具有關鍵的證據價值。雇主若能建立「職場恐嚇蒐證指南」與標準化紀錄樣板,對後續警政或司法機關的判斷會有實質助益。以下內容將依法規脈絡與案例,逐步建構可落地的處置藍圖。
一、法律基礎與適用範圍
1) 基本概念與適用要件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係指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方法,使他人心生畏懼而足以影響心神安寧的行為;在職場上,常見於訊息中揚言「動手打人」、「讓你在業界混不下去」或以散布指控重創名譽等。實務多以「方法可識別」、「對象可特定」、「客觀足生畏怖」三要素觀察是否觸及恐嚇罪的構成門檻。換言之,並不以被害人是否主觀上真的恐懼為唯一判準,而更著重客觀合理人的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是否真有能力或意圖實現威脅,並非構成恐嚇罪的必要要件;只要客觀上足以致生畏怖,即可能落入罪名評價。因此,即使在衝突過程以「氣話」方式出現的威脅,若語句具體、對象可特定且足以使一般人感到害怕,仍可能符合恐嚇罪構成。企業在初步判斷時,宜先聚焦語句內容與情境,而非臆測行為人「只是說說」。
然而,並非所有「強硬語氣」都會成為恐嚇罪。正當業務告知或權利行使,如律師函警告將依法提告、主管依工作規則通知記點或懲處,只要目的正當、內容限於合法手段且表達克制,多不構成恐嚇。但在權勢不對等或密閉空間等高壓脈絡,即便是「玩笑話」亦可能被認定足以造成恐懼,雇主宜謹慎判斷與紀錄語境。同時,語意的前後文與累積互動史,往往影響整體評價。
相鄰罪名的辨識,也有助HR進行法律風險的初步分流。強制罪(刑法第304條)重點在以暴力或脅迫使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恐嚇取財(刑法第346條)則涉及以恐嚇方法意圖不法取得財物或利益。若威脅同時夾帶撤回評分、交出文件或支付金錢的要求,恐會牽動強制罪或恐嚇取財之評價。因此,在事件登錄階段揭示有無財產請求、行動限制或逼迫作為,對後續報案與內部處理路徑尤為關鍵。
2) 現行規範與近期趨勢
除刑法上的恐嚇罪外,雇主對職場安全尚負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部「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下的義務,包含建立預防機制、通報與處理流程。若未落實風險評估、教育訓練與通報制度,企業不僅恐增職場治安與勞資紛爭,亦可能承受行政稽核與社會信任的壓力。尤其服務業與高互動場域,前台與保全的通報協作機制不可或缺。
自2022年起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對於特定對象反覆騷擾或威脅的態樣提供警察介入與保護令工具。當恐嚇行為同時符合八大態樣之一(如監視跟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可同步評估保護令與警政協助的可行性。實務中,這與恐嚇罪常有重疊,建議由法務或外部律師協助綜合研判。
在蒐證趨勢上,數位通訊成為主流,法院普遍接受截圖、原始檔與備援雲端紀錄,且單方當事人錄音自身對話通常具可採性。因此,導入「LINE恐嚇訊息保存」與電子證據保存鏈(chain of custody)程序,有助提升證據完整度與可信度。同時,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準則與金管會期待企業設置申訴與內控通道,以降低重大營運風險。
需要補充的是,警政機關對職場暴力與恐嚇之通報回應強度逐步提升,但仍視案件急迫性、證據完整度與風險評估結果而定。在高風險個案中,企業若能主動提供危害評估與清晰時間線,通常更能獲得即時的警政協處。反之,延誤登錄或蒐證不全,可能使處置時效打折。
二、應對SOP與文件準備

1) 實務流程與準備文件
第一步是安全評估與即時控管:當威脅涉及人身安全或場域危害,應優先啟動現場安控(如門禁升級、保全陪同、必要時疏散),並視急迫程度報警110。「先止風險、後談責任」是處理可能涉恐嚇罪情境的核心原則。若威脅與外部客戶或第三人有關,務必由統一窗口對接,減少前線同仁直接對話的風險。
第二步,完成初步事件登錄:使用標準化事件表單,詳載時間、地點、涉案人、對話原文、目擊者與即時處置,並註記是否可能涉恐嚇罪、強制或恐嚇取財。以客觀描述取代情緒化字眼,且務必保留原文與上下文,避免斷章取義。建議在24–48小時內完成登錄與初判,以掌握蒐證與保全的黃金時機。
第三步,證據保全:保存原始訊息、截圖、音檔、監視器影像與出入紀錄,並建立證據目錄與保存鏈;必要時由IT協助導出備份檔與雲端紀錄。「原始檔在、證據在」是數位時代處理恐嚇罪爭議的共同準則。同時應標註時間戳記、裝置資訊與取得方式,提升日後可採性。
第四步,利害關係人分流與暫行措施:依勞動法令採取必要之調職、工時調整或行政命令,避免雙方接觸與衝突升級。對外部客戶或第三人,則由法遵/總務統一窗口聯繫,避免多頭對話造成資訊落差。在分流期間,企業也可提供EAP(員工協助方案)以安定人心。
第五步,法律路徑判斷與報案:經內部法務或外部律師初審後,決定是否提告恐嚇罪、申請跟蹤騷擾保護令或進行民事處置;一般建議在48小時內完成報案與陳報。報案時以時間線呈現要點、附上證據清單與高風險評估,通常可提升受理效率。如涉多法域(個資、營業祕密),應同步納入評估。
第六步,內部調查與紀律決定:遵守勞基法與工作規則的正當程序,安排說明與申辯機會、全程紀錄調查過程與結論,並與刑事程序切割。企業應避免「以刑逼民」,確保人資決策基於職場規範與證據,並可被事後稽核。必要時得啟動停職調查,兼顧安全與程序公正。
與機關互動重點包括:提供清晰事實脈絡、避免推測性語句、以時間線呈現要點;若有高風險場景,主動提交危害評估。自我檢核可包含:是否保留原始檔與備援、是否於24–48小時內完成登錄與初判、是否避免讓潛在被害者單獨面談、是否區分刑事報案與人資懲處流程並行而不互相干擾。這些節點常是外部稽核與司法檢視的重點。
2) 案例研究:製造業A公司處理員工LINE威脅事件
背景情境:A公司一名中階主管在績效面談後,於晚間收到部屬以LINE傳訊:「你最好小心點,不然我讓你走不出公司」、「我有你亂搞考績的證據,看你要不要公開處理或私下談」,並暗示若不撤回考評將「讓全廠知道」。主管感到不安,隔日向HR通報,案件初步涉及恐嚇罪評估與內部紀律程序。此情境亦可能牽動名譽、強制等相鄰法益。
即時處置:公司依SOP啟動安控,安排該主管暫至他廠區遠距督導,並指派保全加強巡查;同時啟用統一外聯窗口,避免雙方私下聯繫。這類即時隔離與場域控管,目的在降低風險而非預斷責任。必要時,亦同步通知廠區主管與夜班管理單位加強注意。
蒐證與初判:HR使用標準化事件表記錄原文、截圖與時間線,IT協助導出LINE備份檔並鎖定監視器影像與門禁紀錄。法務初判:訊息含「走不出公司」等人身安全威脅與「讓全廠知道」之名譽與職務聲譽風險,客觀上足使一般人畏怖。另夾帶「撤回考評」之要求,評估是否涉強制罪或恐嚇取財(因未具體要求財物,暫不構成恐嚇取財)。
對外報案與內部程序:公司48小時內陪同主管報案,並以公司名義備案職場不法侵害;同時通知該員工疑涉嚴重違紀,安排聽證與申辯。警方約兩週內約談雙方並調取通訊內容,公司則依工作規則先予停職調查,同步提供EAP與協談資源。此舉有助穩定職場氛圍並保護各方權益。
決策與檢討:三週後,檢方以恐嚇罪立案偵辦;公司完成內部調查,認定行為違反職場暴力與不法侵害條款,依法處以免職。過程中,公司刻意將刑事偵辦與人資決策切割,避免「以刑逼民」,並確保程序正義與紀錄可稽核。事後檢討指出,若初期僅視為「情緒性發言」延誤報案,可能喪失監視器覆寫前的關鍵影像。
整體成效:該案凸顯「48小時內報案與初判、完整的證據保存鏈、內外溝通分流」對穩定職場的關鍵效果。雖最終司法結果仍待判斷,但企業已展現合理注意義務與保護措施,亦減輕品牌與治理風險。此案例可作為「LINE恐嚇訊息報案流程」之參考原型。
三、爭點與風險控管與FAQ
1) 常見爭點與風險控管
語境與效果判斷是實務爭點所在:同一句話在不同權勢結構、時間地點與過往衝突史下,法律觀感與社會容忍度可能不同。因此,除截圖外,應同步保留上下文、會議紀錄、地點與參與者,以避免「斷章取義」造成誤判恐嚇罪與否。合理人標準的客觀性,往往依賴完整脈絡支撐。
舉證方面,截圖宜搭配原始備份檔、裝置與系統資訊、雲端版本紀錄與時間戳記;單方當事人錄音自身對話通常可採,但仍須注意個資與通保法的合規界線。企業若能導入固定的電子證據保存鏈與權限控管,常可提升證據可信度與可採性。遇到跨裝置同步或更換手機,宜即時完成匯出與封存。
時效方面,恐嚇罪若最重本刑三年以下,追訴權期間通常為五年;然而數位證據的保存特性與覆寫風險,使得「早期報案與蒐證」更為重要。延遲處理除增加證據滅失機率,也可能影響風險評估與保護令申請之時效性。在可行範圍內,應把握黃金48小時完成內部登錄與初步法律評估。
和解可作為一種選項,尤其內部同仁衝突情境,但須避免以補償換取撤告的誤導敘述。和解內容宜聚焦行為停止、道歉、未來行為約定與保密條款,並在自願與知情下進行,避免觸法或造成新的爭端。同時,和解不等於免責,仍須視個案與司法機關之後續處理而定。
風險降低建議包括:建立兩人同行與第三人旁聽、會議紀錄標準格式、對易起衝突情境設計中性話術、定期演練通報流程、與保全/警局建置聯繫窗口。企業亦可在工作規則中明定「恐嚇與暴力為重大違反」之處分階梯,並提供申訴與諮商資源,兼顧管理與人權。當制度清晰且可稽核,更能降低爭議與不確定性。
2) FAQ:常見問題
問題一:主管嚴厲要求績效、說「做不到就走人」,會構成恐嚇罪嗎?哪些可以先自行處理,何時應諮詢律師?
多數情況下,主管於職務上就績效提出負面評語、告知未達標將依法評等或調整任用,屬正當管理行為,通常不構成恐嚇罪。關鍵在「內容是否合法」、「表達是否克制」、「是否脫離職務正當目的」,以及語句是否涉及人身、名譽或財產的加害威脅。例如明示依工作規則啟動改善計畫屬正當;若出現「讓你在圈內臭名遠播」等語句,則可能踩線。可先自行處理的作法包括:會議有旁聽與紀錄、會後以Email確認重點與依據、提供改善計畫與期限,以降低語意爭議。當對話涉及加害威脅、員工已產生恐懼或就醫、對外散布名譽損害之威脅、或情境牽涉多法域(個資、營業祕密)時,宜盡早諮詢律師,並評估報案或民刑並行。律師可協助界定是否涉恐嚇罪、擬定溝通稿、設計調查程序,並就「跟蹤騷擾保護令申請流程」與蒐證策略提供建議。
問題二:遇到外部客戶打電話威脅「要找人來砸店」或「要在網路抹黑」,公司該怎麼做?
此情況常同時牽涉恐嚇罪與名譽侵害風險,首務為人身與場域安全。若有即時危害徵兆(反覆到場、跟監、特定時間揚言行動),請立即報警並強化門禁與人員疏散,同步啟動危機通訊。可先自行處理的步驟包括:使用標準話術婉轉終止通話並告知改由公司窗口回覆;保留通話錄音與通聯紀錄、監視影像與到場時間;由法遵/客服統一對外應對,避免一線人員與對方直接交涉。若威脅結合具體不法行為(砸店、跟拍恐嚇)或持續性騷擾,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報案恐嚇罪、申請跟騷保護令、準備民事假處分以制止不法內容與到場。外部律師亦可協助發函要求停止侵權、保全證據與申請平台下架,惟回應強度與時程將視平台與機關判斷而定。全程避免承諾「一定」達成特定結果,並以事實為基礎發佈聲明。
四、結論

1) 重點整理
職場中涉恐嚇罪的風險,多源於語句中對人身、名譽或財產之加害威脅,且在客觀情境下足以致人畏怖。企業治理的核心在於:明確通報與分流SOP、48小時內完成初判與報案評估、妥善保存數位與實體證據、並將刑事程序與人資紀律切割處理。在現行法制下,除刑法外,職安衛指引與跟騷法均可運用;實務趨勢強調數位蒐證完整性與程序正義。
常見爭點集中在語境與效果判斷,透過標準話術、雙人會議與紀錄化,可有效降低爭端與誤判風險。延誤或錯誤行動,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與職場安全不可逆的後果,因此早期通報與蒐證是關鍵。同時,與轄區警政建立聯繫窗口,有助於面對急迫情境時迅速動員。
2) 實務建議
建議立即盤點並更新「職場不法侵害SOP」,納入恐嚇罪分流表與標準化事件表單,並設定24–48小時時程節點。建立證據保存清單與樣板(截圖、原檔、時間線)、演練通報流程、訓練主管使用中性話語與會議紀錄格式,並與派出所建立固定聯絡機制。在工作規則中明定恐嚇與暴力的懲處階梯,同時提供申訴與諮商資源,兼顧管理、合規與人權。
遇到疑似恐嚇情形時,優先確保人身安全,再完成事件登錄與證據保全,並避免私下與對方「喬」而犧牲程序。在專業法律協助下,彈性運用刑事報案、保護令申請與民事救濟,可逐步降低風險並穩定職場秩序。各案仍應依具體情節調整步驟與節奏。
3) 結語
面對恐嚇風險,冷靜、合規且可被稽核的流程,往往比情緒化反應更能保護人與品牌。本文提供的法規脈絡、SOP與檢核提示,旨在協助您在不確定情境中做出可被檢視的專業決策。每個案件仍有其脈絡差異,必要時結合外部資源與專業諮詢,會更為穩健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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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免責聲明:本文章內容僅供教育與資訊參考,非屬個別法律意見或保證任何處理結果。涉及恐嚇罪或其他爭議之具體案件,應就個案事實諮詢合格律師後再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