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實務裡,「共同正犯」經常成為定罪與量刑的關鍵分水嶺,也是許多初次接觸刑事程序的當事人最關切的概念。為了協助您快速建立正確觀念,本文將以清楚的結構解釋共同正犯的定義、要件、犯意聯絡、責任分擔與常見誤解,並結合實務觀察與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基礎篇:共同正犯的定義、要件與法規框架
1.1 基本概念與適用要件:定義核心概念、構成要件與細節提醒
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所謂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並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依刑法第28條成立。這裡的「共同」不必拘泥於每個人都親手做出構成要件行為,而在於是否於整體犯行中共同完成犯罪構成事實。簡言之,共同正犯的核心在「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進一步來看,犯意聯絡通常不要求正式合議或書面約定,也可能在行為前或行為中以默示方式形成。實務上,像是在搶劫現場以眼神示意、隨即分工行動,即可能被推認存在合致犯意。相對地,若僅止於同處現場、被動陪同而無分工與合意,則難以肯認共同正犯。是否有犯意聯絡,往往需從間接事證綜合推論。
至於行為分擔,重點不在於每個人是否都做出核心的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在於各自分工是否對犯罪進程具有實質影響力,即所謂「行為支配」。例如押人、把風、運輸、接應、保管贓物、遠端指揮等,只要在整體犯行中扮演不可或缺或高度關鍵角色,即便未在現場直接施作,也可能構成共同正犯。行為分擔的「重要性」與「可替代性」常是實務決斷的關鍵。
此外,實務上並不排斥「未到場共同正犯」,例如幕後策畫、分配角色、控制資源或可調度進退者,即使未在現場,仍可能被認定具有功能性的行為支配。相反的,純屬事後協助(如湮滅證據、藏匿贓物)通常不補強為先前的共同正犯,而另以其他罪名或事後幫助處理。是否屬於未到場共同正犯要件,仍需回到決策力與控制力的具體證據。
責任分擔方面,原則上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的全部行為與結果」負同等責任。若其中一人臨時擴張犯意、產生與原本計畫不同且更重的結果(如由傷害升級為致死),則超出部分通常由擴張者自負。是否超越共同犯意範圍,是責任邊界的核心爭點。
總結來說,法院在判斷是否成立共同正犯時,會綜合考察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行為支配、分工重要性與可替代性,並以客觀證據如通訊、金流、分贓比例、指示內容與現場動線等資料,重建整體犯罪圖像。共同正犯的認定是整體性、功能性的評價,而非僅看單一行為。
1.2 現行規範與近期趨勢
法規面上,刑法第28條是共同正犯的核心規範,並與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形成完整的共同犯罪責任系統。這個體系的精神,在於依行為人在犯罪形成、啟動與實行上的角色與影響力,調整其刑事責任的範圍與程度。不同身分的評價,對責任有直接且實質的影響。
近年實務趨勢,特別是在暴力犯罪與跨境或集團詐欺案件中,法院更強調「行為支配」與「分工關鍵性」作為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分界。換言之,對於具決策力、能調度資源或位居核心節點的成員,較容易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而純粹受指揮、可高度替代的末端人員,則常被評價為幫助犯。是否具「功能性行為支配」逐漸成為重要指標。
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傾向綜合觀察「分贓比例」「報酬結構」「是否參與策劃」「能否影響犯行進退」「是否保管關鍵工具或帳戶」等跡證,藉此推論犯意聯絡的強度與責任範圍。例如,按比例分贓較容易顯示共同掌控成果;固定跑單費則多被理解為可替代的協助角色,惟仍需個案判斷。分贓與報酬型態是評價角色的重要線索。
以詐欺車手為例,實務已逐步走向個案化評價,而非一概認定共同正犯。法院會透過通訊內容、行前安排、現場配合度與臨場決策力,判斷車手是僅執行單一指令的跑腿,或已經具備功能性支配與策略調整能力。詐欺車手共同正犯的認定,越來越仰賴細緻的證據還原。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偵查與審判對數位證據的依賴度提升,包括訊息截圖、群組管理權限、金流軌跡、定位紀錄與監視器影像的交叉比對。這些資料能夠重建分工網絡與決策流程,進而支撐共同正犯的整體評價。在數位場域裡,資料足跡往往是角色定位的關鍵。
1.3 共同正犯 vs 教唆犯 vs 幫助犯
理解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的差異,可運用「三軸」思考:行為支配度(決策/控制)、分工重要性、犯意聯絡強度。用想像的坐標來說,坐標右上角通常是共同正犯;中間偏左是教唆犯;左下角則常落在幫助犯。位置的判斷來自角色功能與證據強度的交叉。
共同正犯:多具中高以上的行為支配與分工關鍵性,犯意聯絡明確或可合理推導。典型包括策劃搶劫、分派角色、現場實施或遠端指揮者。它的責任範圍通常擴及共同犯意內的全部行為與結果。共同正犯通常承擔相同範圍的結果責任。
教唆犯(刑法第29條):重點在「引起他人犯意」,因此雖未必具高度行為支配,但對犯意啟動具有決定性。教唆完成後,實行行為仍由被教唆者主導,因此教唆者的責任會依其影響力程度酌量。教唆的本質是啟動他人犯意而非直接實行。
幫助犯(刑法第30條):提供工具、情報、接送等助力,通常不具行為支配或僅低度參與。若其協助可被他人輕易取代、未涉決策且非關鍵分工,多被評價為幫助犯;其科刑會依協助程度斟酌。幫助犯的特徵是低度支配與可替代性高。
文字圖解示意:
– 行為支配度:低 ← 幫助犯 — 教唆犯 — 共同正犯 → 高
– 分工重要性:低 ← 可替代協助 — 關鍵分工 — 核心決策 → 高
– 犯意聯絡強度:低 ← 臨時協力 — 片段合意 — 明確共謀 → 高
在模糊地帶如「把風/開車」,若事前參與策畫且接送為不可或缺一環,且能決定撤退與調整方案,可能被認定共同正犯;若僅臨時被動配合、對全貌不清,多傾向幫助犯。關鍵仍在通訊、金流與時序證據如何落點於三軸。
第二部分|操作篇:實務流程、準備與案例

2.1 實務流程與準備文件:典型步驟、時程與互動要點(含自我檢核)
共同正犯相關案件的典型流程,通常由報案或告訴開始,警方受理後展開約談與蒐證,隨後移送地檢署進入偵查程序。偵查終結的結果,可能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提起公訴,再進入第一審至第三審的審理。偵查初期的供述與證據呈現,對共同正犯的評價影響甚鉅。
在警詢與偵查階段,當事人應先確認自身身分(證人、列嫌、被告),並理解緘默權與委任律師的權利。陳述時避免臆測,盡量以可佐證的事實陳述為主,並在可能範圍內主動提供界定自身角色的客觀資料。有據可查的客觀資料,常能矯正不利的片面供述。
建議整理的文件與資料包括:通訊軟體記錄、通話清單、定位與行車紀錄、監視器畫面、金流與分贓證據、群組分工截圖、行前/行後指示訊息、出入境與差勤資料。這些資料可用於釐清「是否共謀」「是否具行為支配」「是否可替代」「是否僅屬幫助」。資料的原始性與完整性,直接影響證據可信度。
時程掌握上,越早在偵查階段提出有利資料,越能避免因單一不利供述而被定型為共同正犯。起訴之後,應利用準備程序精確設定爭點,並針對證據瑕疵、解讀歧見與時序重建逐項回應。及早界定爭點,能有效縮小共同正犯的評價範圍。
自我檢核可從幾個問題出發:我是否掌握全案分工與決策?我的任務是否屬可替代的低度協助?是否曾明確反對或退出?我的報酬是否接近核心成員?通訊語句是否可被解讀為共謀或指揮?若答案不明,建議立刻整理檔證、諮詢專業意見以免擴大風險。以具體事證界定角色,是降低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的關鍵。
2.2 案例研究:集團詐欺中的「車手」是共同正犯嗎?
情境設定:A為上游主嫌,負責規畫話術、購置人頭帳戶與安排話務;B居中介面,分派任務、約定取款與交付地點;C為車手,依指示至ATM或面交地點收取款項,再交給B。C每次領固定跑單費,不參與話術與標的挑選,也不掌握被害人資訊。檢方以刑法第339條詐欺與第28條共同正犯起訴A、B、C。爭點在於C究竟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
法院在「詐欺車手共同正犯」的個案評價上,會觀察幾個面向:第一,通訊紀錄是否顯示事前共謀或對整體流程的理解;第二,C是否能自行調整路線、時機、接頭與交付方式;第三,分贓是按比例還是固定報酬;第四,C是否負擔高風險環節(如保管卡片、假證件、洗錢管道、處理被害人質疑)。這些指標對行為支配與分工重要性的評價至關重要。
若證據顯示C僅依指令執行單一任務、酬勞固定、可替代性高,且對犯行進退無決定力,多數實務會評價為幫助犯。相反地,若C與B共同討論取款策略、臨場調度其他車手或保管人頭帳戶,並能在遭遇風險時主導應對(如更換交付點、安排人手),則可能被認定具有功能性行為支配而屬共同正犯。功能性行為支配是車手角色升格的關鍵。
責任分擔上,一旦C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將對共同犯意範圍內的詐欺取款結果負連帶責任;若同夥擴張犯意對被害人施暴或脅迫,超出既有共謀範圍部分,原則上由施暴者自負。防禦策略上,C可提出資料證明不掌握受害者資訊、不參與話術、僅固定報酬且高度可替代,並曾拒絕超出原定任務的指示,以爭取評價限縮為幫助犯。防禦的重點在於角色限縮與證據客觀化。
另一方面,檢方則可能主張C長期合作、頻繁接單與跨案參與,顯示其在詐欺鏈條中的重要性,藉此主張共同正犯。最終結果往往取決於通訊、金流與時序的細緻還原,以及證據之間的內在一致性。證據鏈是否緊密,常決定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一線之隔。
本案例也提醒:在「共同正犯犯意聯絡判斷」上,法院不會僅以身分類型或職稱推定,而是回到每一個具體行為、分工位置與決策能力,做出功能性與整體性的評價。標籤化認定不可取,個案化分析才是主流。
第三部分|風險篇:常見爭點、誤區與風險控管
3.1 常見爭點與風險控管(含時效、舉證與和解)
第一個常見爭點是「犯意聯絡」如何證明。實務上多依賴間接事證的綜合判斷,例如通訊內容、分贓安排、行前會議、共同到場、角色部署等;單一供述通常不足,可能需要他證補強。犯意聯絡的證明是綜合性而非單點式的。
第二個爭點是責任範圍是否超出共同犯意,例如原先意圖傷害,其中一人突然採取致命手段,其他人是否負致死責,需要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若他人擴張犯意未獲共識且超出合作範圍,通常由擴張者自負。是否超出共同犯意,是責任擴張的臨界點。
第三個爭點是「退出共同正犯」的時點與明確性。一般而言,若能在犯行尚未著手前明確表示拒絕、阻止他人犯行並具有積極作為,較有機會切斷犯意聯絡;若已著手而未採取有效阻止,則難謂退出。退出行為需要及時、明確且具體。
至於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規定,會隨最高本刑級距而異,刑度越高,時效越長。換言之,涉重罪的共同正犯案件,通常會有較長的追訴期間,實務上常見的級距設定可作初步參考。時效問題應以具體罪名與本刑查核為準。
舉證與防禦策略上,被告方宜聚焦於降低行為支配與分工重要性的證據,並呈現自己角色的可替代性與資訊不對稱。若涉及被害人損害,於不影響責任本質的前提下,透過賠償與調解可作為量刑考量,惟不等同於免責。量刑爭取與責任成立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風險控管建議包括:盡早保全原始通訊與金流紀錄、避免刪除或重製檔案、在偵查初期理清分工與角色、避免與共犯聯絡或統一口徑、對外陳述採一致且可被佐證的事實基礎。這些作法不能保證結果,但能降低因資訊失衡而擴大風險。風險控管重在資料完整與陳述一致。
3.2 常見誤區總整理與澄清
「沒有分贓就不會是共同正犯」是不精確的理解。分贓固然是常見跡證,但非成立必要要件;若實際扮演不可或缺的分工,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反之,領取固定跑單費也不必然排除共同正犯,仍需回到行為支配與分工重要性判斷。分贓只是線索,不是唯一要件。
「沒到場就不可能是共同正犯」亦非全然正確。未到場共同正犯在實務上存在,幕後策畫、控制工具或分配任務者,即使不在現場也可能成立。這類情形經常見於跨境詐欺與有組織犯罪。是否到場不是唯一的界線標準。
「臨時起意不算犯意聯絡」也不盡然。犯意聯絡可以臨場瞬時形成,只要在行為開始前或行為中達成意思合致並共同分工,即可能構成共同正犯。多人的臨場打架案件,常見此類評價。時間先後不是唯一決定因素。
「把風、開車一定只是幫助犯」則需視個案情形。若該分工對犯行成敗具有決定性,且可調度進退或更改方案,可能轉為共同正犯;若僅臨時被動配合、對全貌知悉有限,才較常被評價為幫助犯。功能性支配與決策力會左右評價結果。
「只要說不知道犯罪內容就沒事」顯然不正確。法院會以客觀跡證判斷知悉程度與參與深度,單純否認而無佐證,反而可能降低可信度。提出客觀資料與一致陳述較能說服。否認不等於無罪,證據才是關鍵。
「事後幫忙藏匿贓物也會變共同正犯」通常不會。多數情形屬事後幫助或另行犯罪(如湮滅證據、贓物罪),不會補強為先前的共同正犯,但仍可能承擔其他罪責。事後行為與先前共同正犯應加以區分。
第四部分|常見問題(FAQ)

4.1 我只是幫忙開車或望風,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嗎?
這要視您是否對整體犯行具有行為支配與分工重要性而定。若您事前參與策畫、知悉犯行全貌、能選擇時機與路線、可決定是否撤退或更改方案,且報酬與風險接近核心成員,實務上可能走向共同正犯。能不能決定行動的進退,往往影響評價。
相反地,若您僅臨時被動配合、不清楚犯行細節、領取固定跑單費、任務可由他人輕易取代,較常被評價為幫助犯。您可先做的事包括:立即保全通訊紀錄與行車GPS、整理當日行程與油資收據、標註指示來源與是否有拒絕或退出跡象,並避免與其他涉案人聯繫。及時蒐證有助於限縮共同正犯的風險。
若警方或檢方已啟動偵查,或您收到通知書成為列嫌或被告,宜及早諮詢律師,協助釐清陳述策略與證據佈局。在面談前,避免作出無法回溯的概括性承認或推測性說法,也不要刪除任何資料。先穩住證據與陳述,再做策略判斷。
即使您主觀上覺得只是「幫忙」,法院仍會以客觀跡證綜合判斷。透過專業評估來釐清「共同正犯要件」是否具備,可降低被擴張解讀的可能性。主觀感受不等於法律評價,證據才是核心。
4.2 沒有事先謀議、臨時加入也會是共同正犯嗎?
有可能。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可以於現場即時形成,只要在犯罪著手前或著手中達成共同意思合致並進行行為分擔,仍可能成立。多人衝突演變成圍毆時,臨場加入並分工圍堵、壓制者,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臨時形成的合意亦可能成立共犯。
不過,若您的參與時間短暫、僅有非關鍵協助、未影響行為進退,則較可能被評價為幫助犯或不罰的旁觀。建議您精確記錄加入時點、持續時間、具體動作、是否有人指示、是否嘗試勸阻或退出,並保留影像、旁證與通聯紀錄。可驗證的時間與行為細節至為重要。
何時需要律師?當涉及傷害加重結果、證據呈現分歧(例如他人指稱您主導或持械),或您無法明確界定自己的分工與角色時,建議盡快諮詢。律師可協助分析是否超出共同犯意範圍、是否存在退出行為,以及如何在筆錄中準確描述事實。早期介入常能避免不必要的擴張認定。
請留意:延誤釐清事實可能導致被動承擔他人行為的擴張風險,但本文仍僅提供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需依證據、卷證全貌與法院見解評估。任何決策均應以個案證據為準。
第五部分|結論與行動建議
5.1 重點整理
回到總結,判斷共同正犯的核心在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並以「行為支配」與「分工重要性」作為關鍵判準。未到場亦可能成立共同正犯;純事後協助一般不構成。責任範圍以共同犯意為界,超出部分由擴張者自負。
實務證據評價重點包括通訊、金流、分贓、現場分工、工具控制與決策力的蛛絲馬跡,尤其在集團詐欺與暴力犯罪案件中特別明顯。正確認識共同正犯與教唆、幫助的差異,有助於在偵查初期降低被擴張評價的風險。分類清楚,風險自然下降。
整體而言,「未到場共同正犯要件」與「詐欺車手共同正犯」等爭點,皆反映了實務重視功能性支配與證據完整性的趨勢。這也說明,角色評價並非名義化,而是回到個案證據的功能性分析。法律評價必須以證據為基礎。
5.2 實務建議
第一,優先保全所有原始資料(通訊、金流、定位、監視器),並建立清晰的行為時序表,以利釐清是否具犯意聯絡與行為支配。第二,及早釐清自身分工、知悉程度與決策力,避免與其他涉案人接觸或統一口徑。資料完整與時序清晰,能有效降低爭點不確定性。
第三,在偵查初期即提出有利客觀證據,並留意追訴權時效與程序節點。第四,若接獲約談或身分轉列列嫌/被告,建議事前諮詢律師以擬定陳述與蒐證策略。第五,民刑交叉案件中,可評估賠償與調解對量刑的可能影響,但應避免以和解作為免責保證。程序策略與實質證據須雙軌並行。
此外,保持陳述一致、避免推測、拒絕刪除或篡改資料,並儘量以文件或客觀紀錄支撐每一個關鍵事實。對於可能被解讀為共謀或指揮的語句,宜結合脈絡與時序加以說明。讓證據自己說話,勝於抽象否認。
5.3 結語
共同正犯的認定,最終仍回到個案證據、角色分工與行為支配的具體樣態。面對偵查或訴訟時,冷靜應對、完整保存資料、及早釐清角色與準備說明,是降低風險的務實作法。本文提供一般法資訊,並不構成或替代法律意見。
結束語:不論您是在理解共同正犯的定義、辨識教唆與幫助的界線,或是在案件中需釐清自身角色,最有效的方式仍是回到證據與事實,並及早尋求專業協助。如有需要,建議預約專業諮詢,以獲得貼合您情況的策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