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共同正犯」經常成為檢辯雙方攻防的焦點,特別是當多名行為人同時出現於現場、彼此關係密切或有通聯往來時。本文將以共同正犯為主軸,系統整理法理架構、實務判準與舉證策略,協助讀者理解如何在訴訟中合理主張無罪或降格評價。本文以台灣法制與常見法院見解為基礎,提供可操作的思考框架與準備要點。
一、基本概念與適用要件
1. 共同正犯的定義與構成要件:何謂「共同實行」與「功能性支配」
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對同一犯罪共同實行者,依刑法第28條之意旨,須同時具備主觀與客觀兩要件。主觀面為「犯意聯絡」,可明示或默示;客觀面則為「行為分擔」,且須達到對犯罪過程具有一定程度的功能性支配。換言之,雖不必人人親手實施核心行為,但各自所為應足以影響犯罪成敗,且與他人形成合致之共同實行關係。
在實務上,「功能性支配」不等於實際指揮或掌控全局,而是強調個別行為在犯行鏈條中的關鍵性與不可替代性。通常包括:提供必要工具、掌握交通工具、破壞防護、現場掩護或壓制、控制贓物流向或金流等。若僅為周邊協助、可完全由他人取代,或未與他人形成共同實行,較傾向評價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與共同正犯相區別者尚有教唆犯與幫助犯。教唆犯係引導他人決意犯罪,幫助犯則提供助力但未共同實行核心行為。辯護時,若能證成行為僅屬低度參與、無關鍵分工,或根本欠缺犯意聯絡,則有機會爭取無罪或降格為幫助犯。值得注意的是,單純在場不當然等於共同正犯,但在場助勢若造成實質壓力或提高成功率,仍可能被認定具功能分擔。
2. 犯意聯絡的判斷與舉證攻防:默示合意、現場共犯與誤解的拆解
犯意聯絡不以書面或明示約定為必要,法院常以行為整體關聯推論,例如事前踩點、通訊紀錄、共同到場並分工警戒、事後共同分贓等。即便缺乏完整計畫,只要在現場以眼神、手勢、行動默契形成共通意思並共同實行,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因此,關鍵在於將零碎跡象串接為「有無合致意思」的邏輯鏈條,或反向拆解檢方推論使之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辯護策略可由三層面切入:其一,以時間軸切割動機與目的,釋明接觸或到場另有正當理由;其二,解釋通訊與金流的非犯罪用途,避免過度詮釋;其三,指出現場互動不具實質支援或壓力效果,如距離過遠、未掩護、不掌握工具,或進出時間與犯行不一致。如果檢方僅能證明同時同地或關係親近,通常不足以單獨支撐共同正犯之認定。
相反地,若存在反覆聯絡、共同選擇目標、分配報酬或明確分工紀錄,辯護端就應轉向爭執參與強度與支配性,力求降格評價。此時可爭取界定僅屬邊陲行為、不具決定性,或主張超出共同意思聯絡之範圍。在「共同正犯如何主張無罪」的脈絡下,強化替代情境的合理性,往往能削弱檢方之單一路徑推論。
3. 分工與行為支配的實務判準:助勢不足與關鍵行為的界線
法院評價行為分擔時,會檢視行為是否納入共同實行且具有功能性支配。常見被認為關鍵的行為包括:踩點與選標、持有或分配工具、負責破壞防護、在場壓制或掩護、掌握交通工具以利逃逸、控管贓物流向或金流。反之,單純陪同、圍觀、事後搭便車,或僅在場助勢而未造成實質助力,通常不足以成立共同正犯。
然而,在特定場景中,「助勢」確實可能提高成功率或對被害人施壓,進而被認定具有功能分擔。辯護時可透過空間位置、時間差、工具掌握度、是否受他人指揮、撤離時點,說明被告未實質支配犯罪進行,且其角色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同時應注意「超過共同意思聯絡之行為」:主要行為人若突發加重手段且不可合理預見,其他人原則上不負共同正犯責任。
結合前述標準,若欲主張無罪或降格,核心在於削弱「關鍵性」與「支配性」,並清楚界定共同計畫之外延與可預見界線。這也是實務上檢視「在場助勢共同正犯」爭點的典型分析架構。只要能令法院合理懷疑分工薄弱或欠缺犯意聯絡,即可能瓦解共同正犯的認定基礎。
二、現行規範與近期趨勢

1. 法規框架與責任範圍
我國刑法以共同正犯為核心(第28條),並以教唆犯(第29條)、幫助犯(第30條)作區辨。共同正犯原則上對共同計畫與犯意聯絡範圍內之他人行為與結果負責;對於超出共同意思聯絡、或對加重結果非合理可預見者,不在負擔範圍。因此,界定「共同計畫的範圍」與「合理可預見性」即成為責任縮限之關鍵。
在證據審查上,法院往往綜合通訊、金流、行車軌跡、監視器與在場動線等資料,判斷是否存在合致犯意與功能分擔。辯護策略可選擇否認其中任一要件,或縮限共同計畫與可預見範圍,以降低責任或達成無罪。這也說明為何共同正犯案件的攻防,常圍繞於細緻的事實還原與資料語境化解讀。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多人共同實行的案件,法院並不以「人數多」即推定共同正犯,而是回到個別行為的具體功能與支配程度。此一觀點與近年審慎化的實務趨勢相互呼應。換句話說,無論是否同車同行或同時同地,仍須有足以指向合致犯意與分工的具體節點。
2. 實務趨勢與證據樣態
近年實務對共同正犯之認定趨於嚴謹,強調需有具體分工與犯意證據的連結。單憑關係密切、在場助勢或事後行為,多數見解不會逕認共同正犯。尤其數位證據的重要性上升,包括即時通訊紀錄、定位資料、雲端備份、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影像等。但僅憑零星片段仍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證據必須能彼此扣合並形成完整的犯行鏈。
事後行為(如分贓、刪除紀錄、協助藏匿)雖具有參考價值,惟除非能與事前、事中行為串連,否則通常不足以回溯認定共同正犯。法院傾向要求檢方證明事後行為與共同計畫的內在關聯,而非單純事後幫助。換言之,證據的時間序列與語境一致性,將直接影響共同正犯的評價。
在此趨勢下,辯護端應主動將「共同正犯犯意聯絡判斷」之核心要件拆解,針對每一份數位資料提出合理的替代解釋,並以圖表或時間軸呈現,降低片段證據被過度擴張解讀的風險。這種方法對於挑戰檢方的單一路徑推論,通常具有實質效果。
3. 量刑與替代評價的觀察
隨著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界線趨於收緊,若能具體切割犯意聯絡與分工強度,法院有機會改以幫助犯評價,並反映於較低之法定刑度與量刑結果。部分案件中,參與程度低或具被動性者,亦可能獲輕判或緩刑。不過,是否得以降格仍取決於個案證據整體性與可受檢驗之說明。
此外,自白與合作態度雖可能影響量刑,但並非萬靈丹,仍須與客觀證據相契合,避免出現矛盾。策略上宜「寧精不亂」,集中火力於關鍵爭點,避免無關細節稀釋重點。整體而言,量刑結果多與參與密度、功能性支配程度及可預見範圍之界定緊密相連。
因此,面對共同正犯之指控,辯護端可同步規劃主位與備位論述:主位否認共同正犯要件,備位爭取幫助犯或縮限擴張結果責任,以利量刑上之呈現。此種多層次策略,能在不同審理階段保留最大回旋空間。
三、實務流程與準備文件
1. 從偵查到審判:節點與時程
一般流程包括:警方約詢或拘提、檢方偵查(訊問、搜索、扣押)、是否聲請羈押、偵查終結(不起訴或起訴)、法院審理(準備程序、證據調查、辯論)、判決。關鍵節點為第一次訊問(行使緘默權與委任辯護人)、搜索扣押(合法性與清單確認)、卷證開示(聲請閱卷、影印)、準備程序(擬定爭點、聲請調查證據),以及證據能力爭執(違法搜索、違法監聽之排除)。在共同正犯案件中,因涉多人與多源證據,程序節點的把握對攻防節奏尤為重要。
建議於偵查早期即建立事件時間軸,整理能證成獨立目的或非分工性的資料,並預先識別可能不利之數位足跡以擬定應對。任何延誤或草率陳述,可能導致不利的推論累積。因此,接獲通知或涉及搜索時,應盡速諮詢律師並保全原始資料與備份。
在法院準備程序中,應清楚列示主要爭點:否認犯意聯絡、否認分工支配、縮限共同計畫與可預見範圍;同時提出具體證據清單與調查計畫,必要時聲請傳喚共同被告或證人,以釐清通訊內容與決策過程。以上步驟都有助於在共同正犯的核心要件上形成系統性防線。
2. 應備文件與證據清單:自我檢核
常用佐證資料包括:行車或監視器影像、手機定位與基地台紀錄、通訊截圖(保留原檔與備份)、銀行往來與現金流動證明、差勤打卡與GPS考勤、停車與公共運輸票證紀錄、發票與收據以證明行程、交通違規或通行紀錄,以及第三人證言與聯絡人名錄。蒐證過程務必留存原始檔與雜湊值,以確保證據可受檢驗與完整性。
自我檢核可從四方向著手:一、是否能獨立解釋每段通聯與金流;二、是否能還原到場時間與動線;三、是否有證據顯示未接觸工具、未分贓或事後主動切割;四、是否能提出替代情境,挑戰檢方單一路徑推論。此類資料對否認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或功能分擔,常具決定性影響。
若案件涉及雲端服務或跨裝置備份,應及早申請調取或下載原檔,避免因帳號權限或系統更新導致資料缺漏。必要時可聲請專業鑑定,強化資料可近性與真實性。在攻防節奏上,「早收集、早備份、早語境化」往往能主導主動權。
3. 與檢警、法院互動要點
初次到案時,應明確行使權利(緘默、辯護人協助),避免在未詳閱卷證前做出不可回收之細節陳述。面對對質與指認,應聚焦事實不一致之處,避免主觀推測他人動機。此種「就事論事」的應對方式,有助避免陷入不利的語意陷阱。
對於扣押與勘驗,如程序或範圍有疑義,應即時表明異議並保留爭執。在審判中,建議於準備程序清楚標定爭點,並視情形聲請傳喚共同被告或證人,以釐清彼此溝通內容與決策過程。一旦發現疑似違法取證或程序瑕疵,應及早提出排除或補正請求。
綜上,與檢警法院的互動重在程序正義與證據控制。只要持續以客觀資料支持說法,並維持敘述一致性,通常可降低被認定共同正犯的風險。在每個關鍵節點做對的事,比事後補救更能守住防線。
四、案例研究與實戰範例

1. 案例一:臨時接送友人,遭控共同正犯之無罪辯護實戰
背景與爭點:甲臨時接到友人乙電話,載其至某商店;乙入內數分鐘後匆忙上車,警方攔查發現乙竊取商品並查扣甲車。檢方以行車軌跡顯示甲提前繞行、與乙多次通話,認定接應屬分工,提起共同正犯起訴。本案核心在於能否證成甲無犯意聯絡,且未參與功能性分擔。
辯護策略(一)動機與目的切割:提出甲當日差勤與導航紀錄,說明原路線與目的地不同,繞行係因臨時路況;通話內容僅為接送溝通,無涉犯罪標的。辯護策略(二)否認行為分擔:監視器顯示甲未下車、未把風、未與乙同步進出;車輛停於合法區位並關閉引擎,無待命逃逸態勢;車內未見工具或遮掩物。以上均削弱「接應=分工」之推論鏈。
辯護策略(三)事後行為解釋:乙上車後未見分贓或掩飾,甲對乙攜物不知情。證據攻防上,對於「多次通話=犯意聯絡」之主張,辯方提出完整通聯紀錄與訊息截圖,並以語音轉寫呈現語境;另以行車軌跡比對即時路況與替代路線,證明繞行具合理性。整體證據未能排除甲僅為臨時接送之合理可能性。
結論與啟示:法院認為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合致犯意與功能分擔,諭知甲無罪。此案提醒,在共同正犯爭議中,生活化且可驗證的客觀資料(導航紀錄、路況截圖、差勤打卡)對拆解檢方推論極具效果。越早保存數位足跡,越能穩住無罪辯護的關鍵拼圖。
2. 案例二:群眾衝突中的「在場助勢」與共同正犯界線
背景與爭點:丙與友人在夜間聚會中與他團口角,衝突中丁與戊出手毆打他人;丙被控在場助勢、共同正犯傷害。檢方主張丙雖未動手,但站位封鎖出口並以手勢指示,加深受害者恐懼,屬分工之一。本案焦點在於丙之行為是否形成實質助力與功能性支配。
辯護策略(一)空間與動線還原:提出多角度監視器,標註丙位置與人流動線,證明出口未被封鎖,丙與被害人保持距離且未形成包圍。辯護策略(二)意圖與語境釐清:比對群組聊天紀錄,顯示丙曾勸離並主張返家;指指點點係招呼同伴撤離之手勢而非施壓。此舉直接削弱「在場助勢=分工」之推認。
辯護策略(三)時間差與不參與:影像顯示毆打發生時丙在通報叫車,未與丁戊同進退。法院評價認為難認犯意聯絡,且丙行為未對傷害之實行提供實質助力,故不構成共同正犯。啟示在於:應回到具體情境判斷助勢是否轉化為功能分擔,而非以概括化印象作決定。
綜觀案例,所謂「在場助勢共同正犯」多須配合人數優勢、包圍位置、掩護或堵截、與他人行為相互配合等要素,方可能成立。以時序標記、動線分析與手勢語境解讀,常可有效否認功能性支配。若不可避免涉入現場,及早保存影像與證人資料,對還原真相至關重要。
五、常見爭點與風險控管
1. 片面共犯、事後幫助與共同正犯的界線與時效
實務多不採「片面共同正犯」:欠缺雙方意思聯絡,通常不成立共同正犯。至於犯罪既遂後之協助(如藏匿、湮滅證據),原則上不回溯為共同正犯,可能另涉他罪。辯護上宜強調無事前或事中之犯意合致,且行為僅及事後。
關於追訴權時效,應依各罪法定刑度確認期間,且注意起算點與中斷事由。若未妥善掌握,可能錯過主張或有不利推論。因此,及早釐清構成要件與時間界線,有助精準部署攻防。
整體而言,界線的畫法應以「是否共同實行」為核心,並以是否具有功能性支配作為補強判準。只要要素不足,即可能排除共同正犯的成立。這正是「犯意聯絡不足、分工薄弱」策略得以發揮的關鍵。
2. 舉證責任、羈押風險與和解策略
刑事訴訟由檢方負舉證責任,須達排除合理懷疑之程度;被告毋須證明清白,但提出一致且可信的替代解釋,常足以動搖檢方推論。多人案件若有串證之虞,羈押風險可能升高。此時可主動提出具保、限制住居、不得接觸等替代方案。
和解並非共同正犯案件的必然選項,惟在傷害、財產犯罪類型,合意賠償可能影響量刑。然須避免影響事實認定策略,應審慎評估時機與內容。重點在於以事實為本,並維持敘述與客觀證據的一致性。
若已面臨羈押或限制住居的可能,應迅速整合可降低風險的資料與保證方案,並說明將如何避免與他人接觸或影響證據。過程中保持理性溝通,往往比情緒化辯解更具說服力。
3. 擴張結果的可預見性與減責策略
共同正犯對共謀範圍內合理可預見的結果負責;若他人行為超出可預見範圍,原則上不負擴張責任。辯護可證明原計畫低度危險、被告不知悉加重手段、現場突發升級不可預見等,以縮限責任。另可強調被告曾嘗試阻止或脫離行為,反映主觀惡性較低。
例如,原僅預期口角或推擠,然而同伙突攜危險物或施加重大暴力,倘無事前知悉或默示同意,且無法合理預見,通常不負加重結果之責。此時應以通訊紀錄、現場影像與證人證述還原決策脈絡與現場變化。
總之,擴張結果之爭執,多在「計畫外延」與「可預見性」之邊界。只要能提出具體而可信的反證與替代情境,即可能削弱共同正犯之擴張評價。這對量刑與責任範圍均具實際影響。
六、常見問題(FAQ)
1. 我只是載朋友到現場或在旁邊觀看,會被認定共同正犯嗎?有哪些情況可先自行處理,何時建議找律師?
常見誤解在於「在場=共同正犯」。實務上,僅僅在場或短暫停留,若沒有犯意聯絡與功能性分擔,通常不足認定共同正犯。但若在關鍵時點做出提高成功率的行為,如待命接應、把風、控制交通工具逃逸或以人數優勢施壓,則風險上升。
可先自行處理的部分包括:整理事件時間軸、保全行車與監視影像、備份通訊與定位紀錄、找出可支持「非犯意目的」的客觀資料(差勤、票證、發票等)。同時回想是否曾明確反對或退出、是否未接觸工具或未分贓,並將線索具體化。此等資料可用於否認共同實行或功能性支配。
若收到警局或檢方通知、遭搜索扣押、被標示為被告或共犯,或同案他人已有不利指述,建議儘速諮詢律師,以規劃陳述策略與證據呈現方式,並評估是否聲請閱卷、調查證據或排除違法取證。諮詢時提供原始資料與完整背景,能提升整體防禦力。
2. 同行者臨時加重手段(帶刀、突發傷害),我會被連坐嗎?能否先自行處理,什麼時候一定要找律師?
是否「連坐」取決於加重行為是否在共同計畫或合理可預見範圍內。若原計畫僅屬口角或輕微推擠,而他人突發持械重傷,且您並未知悉或縱容,實務上多認為超出共同意思聯絡,對加重部分不負共同正犯責任。反之,若從事前溝通或現場情勢可合理預見攜械與加重傷害,責任可能不利擴張。
您可先整理:事前對話是否顯示和平解決、是否曾明確勸阻、是否於加重行為前已離場或退開、是否未接觸或掌握凶器、是否未參與圍堵或追擊;並保存通訊原檔、定位與影像,標註時間點以釐清可預見性與參與程度。這些步驟有助於構築「非可預見或非合意」的防線。
當檢方或法院認定您之行為屬「在場助勢」、要求說明持械來源、對您有羈押或限制住居可能,或共同被告供述指向您同意或默示支持加重行為時,建議立即諮詢律師。律師能協助界定共同計畫範圍、提出替代情境、設計交互詰問策略,避免不利擴張。
七、結論
1. 重點整理
共同正犯的核心在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並以「功能性支配」作為客觀面之關鍵判準。辯護端應聚焦否認其中之一,或縮限共同計畫與可預見範圍。單純在場或關係密切不足以當然推定共同正犯,仍須回到具體事證判斷。
鑑於數位證據已成主戰場,通訊、定位、影像與金流的語境化解讀至關重要。流程面,從偵查初期即建立時間軸、保存原始檔、正確主張權利,能有效避免不利定型。實務趨勢顯示法院認定趨於審慎,但錯誤陳述或延誤處理仍可能造成不可逆風險。
2. 實務建議
立即保存並備份所有可佐證「無犯意、無分工」的資料,包含行車與監視影像、通訊與定位、差勤與票證,以時間軸方式整理事件,為每段通聯或行程提出合理替代解釋。接獲通知或涉搜索時,先了解權利、避免推測性供述,必要時聲請閱卷釐清檢方版本。
針對爭點(是否共同正犯、是否僅為幫助犯、是否超出可預見範圍),提早規劃證據呈現順序與證人名單。若風險顯著(多人共案、他人不利指述、羈押可能),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降低程序風險。在不同審階保留主位與備位論述,可提高整體防禦彈性。
3. 結語
共同正犯的無罪主張並非僅靠一句否認即可達成,而是結合法理架構、精準事證與嚴謹程序的整體工程。透過冷靜且可檢驗的資料說話,在適當時點採取合規行動,通常較具說服力。每個案件事實各異,本文提供理解方向與可行步驟,並非保證結果;如有需求,建議預約專業諮詢以獲得貼合個案的協助。
聲明:本文為一般性法律知識與實務經驗之整理,非針對特定個案之法律意見,亦不構成委任或保證結果。如涉個案風險,仍應就案情諮詢律師後再行判斷與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