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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不動產登記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不動產登記是將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等)的權利關係,依法定程序記載於登記簿冊,並公示於眾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包括: 1. 確定不動產的權利歸屬 2. 保護交易安全 3. 促進不動產的流通 4. 便於不動產稅收的徵收 不動產登記具有以下特性: - 公示性:任何人都可以查閱登記簿冊 - 公信力:登記內容推定為真實 - 對抗效力:未經登記的權利變動,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的種類包括: - 所有權登記 - 抵押權登記 - 地上權登記 - 農育權登記 - 不動產役權登記 - 典權登記 - 永佃權登記 - 預告登記 - 限制登記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土地法第37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3. 土地登記規則第1條: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5.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6.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法律關鍵字:
土地登記
建物登記
所有權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
登記義務人
登記權利人
登記機關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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