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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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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不可替代性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不可替代性指某些特定物品或權利具有獨特性質,無法以其他相同種類、品質或數量的物品來替代。這種特性通常存在於: a) 特定物:如藝術品、古董、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等。 b) 特定權利:如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 c) 特定義務:如某些需要特定人才能完成的勞務合約。 在法律實務中,不可替代性對於合約履行、損害賠償和強制執行等方面有重要影響。對於不可替代的物品或權利,法院可能會傾向於要求特定履行而非金錢賠償。 不可替代性也與民法中的種類物和特定物的區分有關。特定物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而種類物則可以替代。這種區分影響了風險承擔、給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法律問題。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199條: 「債權人得請求特定物之交付者,如其物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交付時,債務人應將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或代償請求權讓與債權人。」 b) 民法第213條: 「負擔特定物之交付義務者,於物之交付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其物。」 c)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特定之動產者,執行法院應取交債務人,而交付債權人。」 d)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e) 民法第373條: 「債務人應給付之物種類,依法律之規定或當事人之約定,僅指定種類、品質及數量者,如其物有不同品質,債務人應給中等品質之物。」 f) 專利法第58條第1項: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這些法條反映了法律對不可替代性物品或權利的特殊考量和處理方式。在實際應用中,法院和當事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某物或某權利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並據此決定適當的法律處理方式。

法律關鍵字:
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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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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