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熊貓法律辭典
AI法律諮詢
登入
專業律師諮詢免費AI法律諮詢成功案例常見法律事件
首頁法律辭典法律術語
不定期租賃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不定期租賃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不定期租賃是指租賃契約中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租賃關係可以持續進行,直到任一方依法終止契約為止。不定期租賃的特點是: a) 無固定期限:雙方未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 b) 可隨時終止:任一方都可以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終止租約。 c) 靈活性高:適合雙方對租賃期限有不確定需求的情況。 d) 法律保護:雖無固定期限,但仍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終止。 e) 需遵守通知義務:終止契約時應依法定或約定期限事先通知對方。

2.相關法條:

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民法第451條:「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第452條:「租賃物為房屋者,適用第九百四十三條及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民法第453條:「租賃之目的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分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土地法第100條:「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得強制減定之。」 這些法條規定了不定期租賃的基本原則,包括終止權、通知義務、房屋租賃特別規定、租金減免條件以及租金上限等,以平衡雙方權益並保護承租人。

法律關鍵字:
不定期租賃
租賃契約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
終止租約
不定期限
租賃關係
定期租賃
最新法律觀點
看更多
    本網站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台,旨在提供法律詞彙的一般性解釋和說明。
    法律詞彙的解釋可能因時間、地點、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我們努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但不保證所有信息都是完全無誤或最新的,因此無法對內容的適用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您需要針對特定案例的法律諮詢,我們強烈建議您聯繫專業的執業律師,以獲得適合您情況的專業意見。
    台北所(02) 449-8591
    基隆 | 台北 | 新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號8樓之3
    桃園所(03) 449-8591
    桃園 | 新竹 | 苗栗
    桃園所 - 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
    908號2樓
    台中所(04) 449-8591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18號22樓
    高雄所(07) 449-8591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320號(需預約)
    使用指南
    專業律師線上諮詢免費法律AI線上諮詢法律辭典 Legal Dictionary常見法律案件指引LINE@法律諮詢
    法律相關文章
    刑事案件性犯罪與家庭暴力家庭與婚姻法律毒品與新興相關法律民事案件
    隱私權及相關政策
    Cookie使用政策隱私權條款會員使用條款
    人才招募
    律師法務行政人員
    Copyright © 2025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