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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的危險性判斷理論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不能未遂的危險性判斷理論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不能未遂的危險性判斷理論是刑法中用於評估不能未遂行為危險性的重要理論。不能未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意圖,但客觀上因方法或對象不能達到犯罪目的的情況。判斷不能未遂的危險性主要有三種理論: 1. 具體危險說:從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如果依一般人的認知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就應認定為危險。 2. 客觀危險說:從客觀的、事後的角度判斷行為的危險性。如果事後證明行為完全不可能造成危險,則不構成未遂。 3. 印象說:注重行為對社會大眾的印象。如果行為在一般人看來會造成恐懼或不安,即可認定具有危險性。 台灣刑法實務上主要採用具體危險說,但也會參考其他理論。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來判斷不能未遂行為的危險性。

2.相關法條:

刑法第25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照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這兩條法律條文為不能未遂的危險性判斷提供了法律基礎。在適用時,法院會結合具體案情和學理解釋,綜合判斷行為的危險性。

法律關鍵字:
不能未遂
客觀不能未遂
主觀不能未遂
危險性判斷
未遂犯
刑法未遂
行為危險性
法益侵害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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