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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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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之虞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之虞"是一個法律用語,表示某種情況或結果有可能發生,但尚未實際發生。它通常用於描述潛在的風險、危險或不利後果。在法律文本中使用"之虞"時,立法者或執法者是在表達對某種可能性的預見和警惕。 這個用語常見於預防性或保護性的法律條文中,用以授權相關單位在危險尚未實際發生,但有跡象顯示可能發生時,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或行動。

2.相關法條:

示例: 1.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2.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 「法院依前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一項判決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得依職權酌定之。但另一造已死亡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準用之。 法院為前二項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 八、其他影響子女利益之重大情事。」 3.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在這些法條中,"之虞"用於描述可能發生的風險或不利情況,使得相關機關可以採取預防性措施。

法律關鍵字:
之虞
危險疑慮
潛在風險
預防性措施
法律預防
安全顧慮
公共安全
行政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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