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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侵害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人格權侵害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人格權侵害是指侵犯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利。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與人的人格尊嚴、身份、名譽密切相關的權利。 人格權侵害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 非法剝奪或危害他人生命 - 侮辱、誹謗他人,損害其名譽 -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 侵犯他人隱私 -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所 - 洩露他人隱私資訊 受害人可依法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法律關鍵字:
人格權侵害
隱私權侵犯
名譽權損害
肖像權侵害
民法第18條
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
人格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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