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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侵占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侵占罪是指對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或財產,違法據為己有的行為。行為人原本合法持有他人財物,但後來產生不法所有的意圖,將該財物轉為自己所有。 侵占罪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 普通侵占:一般性質的侵占行為。 2. 公務侵占: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公有或私有財物。 3. 業務侵占:因業務上之往來關係侵占他人之物。 4. 遺失物侵占: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2.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至第338條規定了侵占罪: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37條(業務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代替他人管理財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338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的成立要件包括: 1. 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2. 客觀上實施侵占行為,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3. 行為人對該物原本處於合法持有狀態。 侵占罪與竊盜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侵占罪的行為人原本即合法持有他人財物,而竊盜罪則是非法取得他人財物。 此外,侵占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起訴。但公務公益侵占罪除外,屬非告訴乃論罪。

法律關鍵字:
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
不法所有
委託物
侵占罪構成要件
業務侵占
公務侵占
侵占罪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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