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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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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傳喚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傳喚是指法院或檢察官依法通知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相關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場參與訴訟程序的法律行為。其目的是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使相關人員能夠出席法庭或檢察官辦公室,以進行訊問、作證或提供專業意見等。 傳喚通常以書面形式發出,稱為傳票。傳票上會註明被傳喚人的姓名、應到場的時間和地點、案由、以及不到場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信息。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但經審判長或檢察官許可,得以言詞、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 2.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3. 民事訴訟法第297條: 「證人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4. 行政訴訟法第13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5.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6.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之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傳喚是確保司法程序公正進行的重要手段。不同類型的訴訟程序(如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可能有略微不同的傳喚規定和不遵守傳喚的後果。被傳喚人應當遵守傳喚,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應及時向法院或檢察官說明情況。

法律關鍵字:
傳喚書
法院傳喚
強制到庭
證人傳喚
被告傳喚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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