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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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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傳票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傳票是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依法發出的,要求特定人員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的書面命令。其主要用途包括: 1. 傳喚當事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庭參與訴訟程序。 2.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文書或其他證物。 3. 通知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進行特定的訴訟行為。 傳票通常包含以下內容: - 受傳喚人的姓名和地址 - 案件編號和案由 - 出庭的時間和地點 - 不到場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2.相關法條:

1.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應於期日到場者,審判長應發送傳票。」 2.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3.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4. 行政訴訟法第131條: 「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傳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為訴訟行為之人到場。」 5.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 6.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傳票,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受傳喚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法律效果。」 7. 刑事訴訟法第72條: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經拘提或逮捕者,其拘禁之處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傳票是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的重要工具,對於維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和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不遵從傳票可能導致法律制裁,如罰鍰、拘提或其他不利後果。

法律關鍵字:
傳票定義
法院傳票
傳喚通知
民事傳票
刑事傳票
傳票送達
傳票期限
拒絕到庭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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