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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承擔風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債務人承擔風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債務人承擔風險"是指在債之關係中,債務人對於給付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所造成的風險必須自行承擔的法律原則。 具體來說: - 在債務人尚未履行債務之前,給付標的物如果因意外事故而毀損或滅失,債務人仍然必須負責履行債務。 - 債務人不能以給付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為由,主張免除其債務。 - 這個原則主要適用於特定物之債務關係,如買賣特定物的情況。 - 債務人承擔風險的時間點通常持續到債務履行完成為止。 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公平分配風險,並鼓勵債務人盡快履行債務。

2.相關法條:

民法第231條規定: 「債務人負遲延責任者,其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373條規定: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買賣成立時起,屬於買受人。但依法律或契約須交付標的物者,其利益及危險,於交付時移轉於買受人。」 民法第254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者,免給付義務。」 這些條文體現了債務人承擔風險的原則,以及在不可抗力情況下的例外規定。在實際應用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判斷風險承擔的責任歸屬。

法律關鍵字:
債務人風險承擔
債務履行風險
契約責任
不可抗力
債務不履行
風險分配
民法債務
債權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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