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債務人連帶責任是指在有多數債務人的情況下,每個債務人都對全部債務負有完全清償的責任。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債務人請求全部債務的清償,而不必按照債務人之間的份額分別請求。
主要特點包括:
a) 債權人選擇權: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任一債務人或數個債務人同時請求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b) 全額責任:每個債務人都對全部債務負有清償責任,不限於自己的應分擔部分。
c) 內部求償權:已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分擔其應負擔的部分。
d) 免除效力:債權人免除一個債務人的債務時,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按比例減少,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e) 絕對效力事由:某些事由(如清償、提存、抵銷等)發生於一個債務人,對全體債務人均生效力。
f) 相對效力事由:某些事由(如免除、時效中斷等)僅對特定債務人生效,不影響其他債務人。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272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b) 民法第273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全部債務未得清償以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c) 民法第274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之請求,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d) 民法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代他債務人為清償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e) 民法第281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責任平均分擔之。」
f) 民法第275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g) 民法第276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免除債務,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他債務人仍應分擔其應分擔之部分。但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反對之契約者,不在此限。」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債務人連帶責任的法律框架,規定了債權人的權利、債務人的義務以及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