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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債權讓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讓與人)將其對債務人的債權,透過法律行為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的行為。讓與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請求權。 債權讓與的主要特點: 1. 原則上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即可成立 2. 可讓與全部或部分債權 3. 通常包括債權的擔保權利等附隨權利的移轉 4. 讓與人有義務通知債務人

2.相關法條:

民法第294條(債權讓與之方法)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5條(債權讓與之效力) 債權讓與之通知,不得撤銷。 民法第296條(債權讓與對抗債務人之要件) 債權之讓與,非經債務人承認,或已對債務人為通知者,不得以之對抗債務人。 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之效力-債務人之抗辯) 債務人對於讓與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民法第298條(債權讓與之效力-債權證書交付義務) 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書交付受讓人。 民法第299條(債權讓與之效力-債權讓與之擔保) 讓與人對於債權之存在,負擔保之責。 民法第300條(債權讓與之效力-無償讓與之擔保) 債權之讓與係無償者,讓與人不負前條擔保之責。 民法第301條(債權讓與之效力-債務人償還能力之擔保) 讓與人對於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能力,不負擔保之責。但讓與人有保證債務人清償能力之特約者,不在此限。

法律關鍵字:
債權讓與
債權轉讓
債權移轉
債權人變更
讓與通知
債權讓與合約
債權讓與效力
民法第2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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