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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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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先使用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先使用權是指在他人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使用該發明或已完成必要準備的權利。具體特點如下: 1. 目的:平衡專利權人與先使用人的利益。 2. 權利內容:先使用人可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該發明,無需取得專利權人許可或支付使用費。 3. 性質: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可單獨轉讓,但可隨同企業一起轉讓。 4. 使用範圍:僅限於原有規模,不得擴大。 5. 取得條件:必須善意取得,不得通過非法手段獲得技術信息。

2.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59條: 「發明專利權人依第58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對於被告在起訴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不得主張專利權。但被告知悉發明人申請專利,並經發明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告實施之事業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僅限於其原有事業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始得主張先使用權。 第一項之被告,得於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主張專利權人應扣除依通常實施該發明所應獲得之利益。」 此條文規定了先使用權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限制,為保護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補充說明: 1. 先使用權的主張時點:在專利權人起訴時才能主張。 2. 先使用權的地域限制:僅限於國內實施。 3. 先使用權的例外情況:若被告知悉專利申請且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權利,則不得主張先使用權。 4. 損害賠償的抗辯:被告可主張扣除通常實施該發明所應獲得的利益。

法律關鍵字:
先使用權
不動產使用權
民法第966條
房屋租賃
優先承租權
租賃契約
承租人權利
不動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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