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定或約定的原因而終止其法人資格和營業活動的法律程序。解散並不等同於公司立即消滅,而是進入清算程序的開始。公司解散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起,包括:
a)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
b) 股東會決議解散
c) 公司合併或分割
d) 破產
e) 解散之訴訟判決確定或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
f) 公司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g)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h) 股東不足法定人數
解散後,公司進入清算階段,由清算人處理公司剩餘財產的清理、分配等事務。
2.相關法條:
a) 公司法第10條:
公司之解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b) 公司法第315條: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事由如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股東不足一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八、公司登記經主管機關依第387條規定撤銷或廢止。
c)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d) 公司法第71條:
(針對無限公司)公司解散之事由如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八、公司登記經主管機關依第397條規定撤銷或廢止。
e) 公司法第113條:
(針對有限公司)公司解散之事由如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八、公司登記經主管機關依第397條規定撤銷或廢止。
這些法條提供了公司解散的法律基礎和程序指導。不同類型的公司(如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其特定的解散事由,但大體框架相似。在實際應用中,還需要考慮具體情況和其他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