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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展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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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公開展示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公開展示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它指的是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展示其著作及如何展示的權利。這項權利主要適用於美術著作、攝影著作等視覺類作品。 公開展示的定義包括: - 在公共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展示著作原件或重製物 - 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公開展示權的目的是保護著作人對其作品的控制權,確保著作人能夠決定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向公眾展示其作品,並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公開展示權僅適用於未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一旦作品發行後,著作權人就不再享有公開展示權。

2.相關法條:

台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台灣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此外,公開展示權也受到合理使用原則的限制。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他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展示著作而不侵犯著作權。

法律關鍵字:
公開展示權
著作權法
著作人權利
美術著作
視聽著作
原件展示
公開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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