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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再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再審是指在訴訟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或檢察官發現有法定再審事由時,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聲請重新審理的非常上訴程序。 再審的主要目的是糾正已經確定的錯誤判決,以維護司法正義。它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只有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才能提出。 再審事由通常包括: -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 -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 -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2.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當事人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者。 六、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法律關鍵字:
再審程序
非常上訴
確定判決
重大瑕疵
新證據
再審理由
再審期間
再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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